介绍: 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包队、作业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在整个施工期间没有任何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的分包队及作业班组; 2、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对安全生产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在采纳推广后,有显著效益的; 3、在施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分包队、作业班组或个人。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队、作业班组及个人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并因此而造成事故的; 2、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各工长及安全值班人员和各分包队主管安全的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虚报,推卸责任,故意拖延时间或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有意刁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