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3.1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和工作情况。 3.2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3.3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详见附件二),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4检查施工承包单位起重吊装设备、施工机械及机具、电器设备、安全设施的合格证、检测、验收、准用手续(须持原件),对手续不完备和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准投入使用。 3.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三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3.6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坠落物等的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3.7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3.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