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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的应急照明设计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出现了日新月异现象。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为保证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而完善、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分别从光源选择、电源选择、控制、、线路敷设及保护几个方面对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计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应急照明;民用建筑;应急电源装置;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TU2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新建的各类建筑在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而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就是安全性,因为这是与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为保障建筑物及内部人员的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措施,而应急照明系统相对你来说是比较安全的设施。当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的情况下,只有具备良好完善的应急照明系统,才能保证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和及时疏散,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的伤亡、降低财产的损失。 

  一.应急照明的含义 

  应急照明概念解释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作用不仅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照明,还能对人群进行疏散和引导的作用。使人们能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或建筑物,并且在火灾发生的过程中替代停止工作的正常照明而提供照度保证,以确保重要场所的工作能够继续进行。大型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高层建筑等都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系统,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减少损失。 

  (一)应急照明的用途 

  (1)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以保证人员在事故时能快速而安全地离开建筑物所设立的照明。疏散照明在疏散通道地面上提供的照度应不得小于0.5lx。此外,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还应设置标志指示灯; 

  (2)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场所(如手术室)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在工作面上提供的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系统提供照度的半百分之五。 

  (3)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如消防控制室)而设置的照明。备用照明往往由一部分或全部由正常照明灯具提供,其应急电源主要应来自两个级别的电源:电网电源和自备电源(发电机或集中蓄电池),照度一般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百分之十。 

  (二)持续工作的时间 

  疏散照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应急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三十秒;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应急持续时间不应小于二十秒,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三十秒。 

  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其应急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该场所的工作或生产操作的具体需要确定。 

  (三)相关的设置 

  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消防规范的约束是强制性的,所有工程设计都必须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对光源和灯具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应急照明设计的霍城中,经常应用“应急照明兼作正常照明并与此同时使用”的这一形式,这就要求不仅要是在选择光源时要考虑消防使用,还要有良好的光环境也就是照度和显色性相适宜,亮度分布合理,视野舒适。同时,应考虑到合理使用资金和节约能源,全面考虑到经济因素、美观因素、安全因素、方便实用因素、便于维护等多方面的因素考虑。根据CIE及相关标准,我国设计标准GB17945-200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5.16中规定:使用荧光灯作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要求灯具及光源应具备“快速启动”和“宽电压启动”的特性,因此,适合于应急照明的光源主要有白炽灯、碘钨灯、电子镇流器荧光灯、LED及场致发光光源等。高强气体放电灯及电感镇流器荧光灯由于启动不可靠,不应作为应急疏散照明灯使用;白炽灯因其寿命短、能效低,建议只用在点燃时间短,开关频繁的场所使用;荧光灯及新型的LED灯作为显色指数高、寿命长、节能、高效的光源,应作为首选光源。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三.供电电源相关的选择 

  针对目前来说,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主要分我I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电网导致的独立电源 

  这种供电方式要求从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的电源,以确保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仍能可靠的继续工作。这种方式对供电容量、时间不受限制。然而,由于电力资源紧张等多种原因,绝大多数建筑物要想从市政获得两路可靠的独立电源有一定困难。 

  (二)发电机组 

  这种供电方式要求发电机组具有自启动功能,启动时间应不大于十五秒,它对不仅对供电容量不熟限制,同时对时间也不受限制,但是电源转换时间相对较长(十秒左右),不能用于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应急照明。 

  (三)蓄电池组 

  这种供电方式可靠性高、转换迅速(零点二到零点五秒)、适用性强、线路及系统简单,而且使用灵活,投资较小,因此在很多建筑物中,都选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但供电容量、时间相对受到限制。目前蓄电池供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式供电,即每个应急灯自带备用蓄电池装置,市电正常时蓄电池处于浮充电状态,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应急灯自动点亮。这种方式一次性投资较少,但整个应急照明系统中的电子元器件的数量多,故障率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备用蓄电池放置分散,维护工作量及难度大,同时,系统工作的可靠性也难以保证。另一种是集中式蓄电池(EPS)供电,它是用一套集中的整流器、充电器、逆变器、蓄电池组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电源装置,作为供电系统的备用应急电源,应急灯具本身不带蓄电池与普通照明灯具无异。这种供电方式虽然一次性投资相对较高,但却大大降低了维护费用和工作量,同时也保证了系统工作的可靠性。根据应急照明的概念及应急照明应设置的场所,我们发现:应急照明既要满足作为照明的一般要求,又要满足应急作用的特殊要求,既要在紧急状态下照明,同时又要保证常年安全、可靠地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四.回路组织 

  (一)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专用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设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二)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在配电箱处实现双电源的自动切换。(三)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该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四)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应急照明电源。 

  结论:在实际工程中,应急照明设计应结合建筑物的层数、建筑物规模大小、建筑物的复杂程度、建筑内停留和流动人员的多少、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应急电源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出最优的应急照明设计方案,为减少人员的伤亡降低财产的损失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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