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2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 本工程采用“综合因素百分制”评分办法,分值由三部分组成:1、投标报价占35%;2、照明系统采购评标占30%;3、、照明系统系统安装评标占35%。 1、投标报价 25 分 本工程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设暂定标底,暂定标底为评标基准值,当投标报价等于暂定标底或低于暂定标底2%(含2%)以内得满分;投标报价在等于暂定标底或低于暂定标底2%(含2%)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1%(含1%),扣1 分。 2、照明系统采购 35 分 ①交货期 10 分 比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期每推迟10 天,扣1 分,不足10 天按10 天计。 ②灯具的质量保证 15 分 采用的技术标准,基本参数及基本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需要说明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来源。 ③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 10 分 有备品备件的供应明细清单及维修更换措施,售后服务体系及相关措施。 3、照明系统安装 40 分 ①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8 分 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现场采取环保、消防、降噪音、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材料供应安排合理;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有相关安装技术措施,能够保证系统安装后的正常使用,满分为10 分。 ②投标人的安装业绩6 分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有承担过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业绩,每项计3 分,最高为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计分依据。 ③项目经理的业绩10 分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齐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量、材料、安全、计划、技术员、预算员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需要专业人员的有关规定,需要的每一专业人员计0.4 分),最高为4 分; 须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岗位证书,作为计分依据。 项目经理在近五年内承担过与本工程同类型的安装业绩,每项计3 分,最高为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计分依据。 ④技术负责人的业绩6 分 技术负责人在近五年内承担过与本工程同类型的安装业绩,每项计3 分,最高为6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计分依据。 六、中标 26、中标条件 26.1 除第29 条规定之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结果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能够保证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最终的中标人将经过招标人进一步考核后,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 26.2 授标价为按第24.4 款修正后(如果有错误的话)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投标人应依此价格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切供货安装与服务内容。 27、资格审查 27.1 评标时,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2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委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有关主管部门对该产品发放的许可证等进行审查。 27.2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对评标得分仅次于原定候选中标人的投标人的能力作类似的审查。 28、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8.1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权在幅度内增加或减少第五章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 28.2 除28.1 条规定之外,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权按实际的需要对单独报价的备品备件决定是否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 29、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9.1 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现有串通投标、或投标缺乏有效的竞争性、或所有投标均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时,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中标通知书 30.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 在中标人按照第31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 天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地址进行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31.2 如果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1.1 规定执行,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在此情况下山西**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将标授予另一名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2、腐败和欺诈行为 32.1 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 任何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 ⑴ “腐败行为”是指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 ⑵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慌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2.2 如果有关监督、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该授标无效。 33、中标价的确定 33.1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34、招标代理酬金 27.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计委计价[2002]1980 号和[2003]8570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向招标代理公司一次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