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及类型的火灾: 1 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库等固体火灾; 2 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汽轮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3 电缆隧(廊)道、大型电缆室、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 4 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或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