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