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从源头上杜绝伪劣工程,现结合几个案例,针对在建工程审图过程中发现的给排水施工存在问题作具体分析。
案例一:某住宅,六层框架结构,底层架空,体积约8000立方米,未设消防系统。
分析:消防给水系统分为室外和室内两部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版)(以下简称防火规范),七层住宅(含底层)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必须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0L/S,应设两个室外消火栓。原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第二篇第8.1.1条。
案例二:某乡中小学,五层框架结构,体积约7000立方米,未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分析:粗看《防火规范》第8.4.1条(五)款,“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细看《防火规范》第8.4.1条(三)款“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车库等”,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对照条文说明,教学楼必须设室内消防给水。再根据第8.5.2条,确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5L/S。原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第二篇第8.4.1条(三)款。
案例三:某七层综合楼,体积约21000立方米,室外消防用水量采用10L/S,室外消防管道枝状布置,设一个室外消火栓。
分析:该设计采用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确定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人口≤1万,同一时间火灾次数1次,一次灭火用水量10L/S。错误在于未对照《防火规范》第8.2.2条(二)款,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不得小于25L/S。根据《防火规范》第8.3.2条(五)款,室外消火栓应设两个。原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第二篇第8.2.2条(二)款。
案例四:某办公楼,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小于100毫米。
分析:当建筑物的室内用水量较小时,容易发生此类错误。原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第二篇第8.3.1条(四)款。
案例五:某多层综合楼,室内布置10根概括消火栓立管,平面、立面管道连成环状,未采用阀门将管道分成若干独立段。
分析: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环状的目的在于安全性较高。当某段管道损坏时,仍能供应必要的消防用水。如果不采用阀门将管道分成独立段,那么供水的安全性将会大大降低。因此在平面环上,应采用阀门将管道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超过5个。在竖管上,阀门布置应保证一条竖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应消防用水量。原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第二篇第8.6.1条(五)款。
案例六:某大学学生公寓楼,由市政管网枝状供水,消防水池容积不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要求。
分析:原设计错误在于计算消防池容积时,扣减进水管补水量。消防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时间内的补充水量,但是前提应为确保连续补水。其条件为消防水池有两条补水管,且分别从室外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公寓楼由市政枝状供水,不应扣减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原设计违反《防火规范》第8.3.4条(一)款。
案例七:某建筑,底层、二层为商业网点,三至九层为住宅,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采用5L/S。
分析:此情况主要是对建筑物类别判定错误引起的。底层、二层为商业网点,三至九层为住宅,建筑物类别应为商住楼而不是住宅,应套用其他建筑类,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采用15L/S。原设计违反《防火规范》第8.5.2条。
案例八:某商场,三层办公室卫生间设一个大便器,一个洗手盆,采用不通气DN100毫米排水立管排放生活污水。
分析:不通气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随着排水立管的工作高度的增加而减小。当立管工作高度为6米时,DN100毫米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仅有1.0L/S,超过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原设计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版)第3.4.14条。
案例九:某中学公共卫生间,连接8个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未设环形通气管。
分析:此现象易出现在学校、体育馆等公共卫生间。此类建筑卫生间大便器数量较多,瞬时排水量大,连接≥6个大便器污水横支管,应设置环形通气管,以平衡水管道内的压力,使排水通畅。原设计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版)第3.6.3条(二)款。
案例十: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缺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
分析:缺室外给排水总平面是审查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其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一是设计时间紧,先出单位体图;二是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三是设计收引导问题等等。缺总平面图,室外消防、给水、污水、雨水系统表达不清,泵房、水池、化粪池或污水处理构筑物位置不详,设计文件不完整,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
综上所述,加强施工图纸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一是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是施工图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深度要求。四否损害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