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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重点规范总结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和第4.3.9 条的有关规定;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8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额定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额定流量大于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 条第3 款的有关规定;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  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和第4.3.9条的有关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 条第4 款的规定;但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不应小于150mm 的保护高度;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以及最高层楼板超过20m 的厂房或库房;
  5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6 城市市政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 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6.1.9 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层数超过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2.5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第4.3.9 条和第5.2.5 条、5.2.6 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2.8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消防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应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型倒流防止器时,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3.1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收集、储存措施。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7 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或建筑值班室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的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开关量或模拟信号手动硬拉线直接启泵的按扭;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在报警5min 内正常工作。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3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吮施工,同时使用。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4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全文强条)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相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单台热气溶胶预支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喷防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1七氟丙烷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7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等防护区,设计喷防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防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8(MPa,绝对压力)
  2 pc≥pm/2(MPa,绝对压力)
  3.4.1IG541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防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1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5.0.5-2的规定;
  2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表5.0.5-5的规定;
  3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6的规定。
  4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5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5-6、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压力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2 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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