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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章

 第二章 施工准备

  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0.2.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2.0.4.5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表2.0.5

  注:1.L 为水准测量闭合路线的长度(km);

  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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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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