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几年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采取了拉动内需,刺激国内消费的政策。因此全国上下兴起了基础设施建设新高潮,其中以公路建设最为突出。交通部门在取得国家政策倾斜的基础上,采取了中外资作企业内联银团贷款等形式成立了一个又一个公路项目公司。但由于有些项目上马仓促,没有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工期长、超概严重、效益差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如何做好开工前审计作些探讨。
一、进行公路基建项目开工前审计必须解决的问题;审计权限问题
目前由于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形成多种形式的项目法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由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部车辆购置费补助等建设的公路项目。
2、由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部车辆购置费补助、高速公路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以公路项目收费经营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
3、由公路建设基金、交通部车辆购置费补助、高速公路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其它资金由世界银行贷款或其它境内外银行贷款建设的公路项目。
4、由国内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投资的公路项目。
5、中外合资作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
二、审计的内容及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从准备到竣工交付使用,经历前期工作阶段、建设阶段和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其中决定投资规模的是前期工作中的“立项”和“开工前审计”。只有抓住这一关键环节,审计才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然而,过去所批准建设的公路项目,从来不要进行“立项审计”,而是由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进行“开工前审计”。所以,开工前的审计从实质上就包括了“立项审计”和“开工前审计”的两部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计
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等四个方面,着重应审计两方面:
1、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计、审查重点主要从经济的角度去审计建设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2、对设计概算的审计:审查重点主要是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少算、漏算、重算或自行增加工程项目与费用等情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基本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审查计划列项的预留费用是否正确等。
(二) 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对项目前期的审计
主要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审批和对外签约是否相符,工程开工前是否完成工程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或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开工前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审计内容。
2、基本建设程序的审计
目前,国家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每个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审计的对象是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必须完善上述程序方可实施建设。
3、建设项目审批的审计
各级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批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规审批项目法人,也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来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该项审计对象主要是对各级审批部门。
4、对外签约的审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只有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作合同等。
对上述审计违规事项,按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的基建项目,国家计委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另按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违规审批或擅自简化基建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计
公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反映公路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投资分配比例的综合性计划,是以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与运用为对象进行编制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初步设计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没有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不能备料和施工。因此,作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计。首先,应审查其设计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有无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情况。其次,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属于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审查是否有交通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地方计划安排的项目,审查或越权审批的情况。其次,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属于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审查是否有交通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地方计划安排的项目,审查是否已纳入省下达的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小型建设项目,应有交通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没有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不能开工或复工。
6、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来源是否落实,投资额度是否能够满足年度工程资金需要。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财政债券、企业债券和项目银行贷款等部分。
1)资本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目前我国公路项目的资本金构成主要有:
①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②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 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③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④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因此,对开工前资本金的审计,主要审查资本金是否落实,如对财政预算、预算外资金是否与交通部和地方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的预算数及预算外资金安排相符。对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及国家授权机构从资金市场筹措的资金,主要是审查其取得资金的渠道是否合乎国家有关规定。
2)财政债券
目前通常是指国债,对于国债,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列为基本建设计划下达,下达的指标与项目法人基本建设计划是否一致。
3)企业债券
是指项目法人从资金市场募集的到期应连本带息归还的资金,对于企业债券,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经过国家或地方计委批准发行,发行指标是否与批准的计划相符。
4)项目银行贷款
现阶段,我国公路基建项目贷款,主要从各商业银行取得,开工前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主要有:
①是否有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指标,其指标是否既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又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两个计划缺一不可。
②下达的贷款计划指标是否与项目法人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符。
③借款合同是否签订,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另外,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还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日本海协基金贷款等,对于此类境外借款的开工前审计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并列入项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7、项目征地拆迁审计
主要是审查项目法人是否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公路建设用地手续,项目用地拆迁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8、项目施工单位选定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项目法人是否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承包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签署的合同文件是否符合交通部颁布规范要求,是否明确双方的责任;审查项目法人确定的标段、工期及造价是否合理;审查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否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
9、对监理单位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监理单位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专职监理企业。是否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公路基建项目的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10、对设计单位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其是否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任务;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是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交通部颁布规范。
11、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的审计
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是否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2、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
三、开工前审计的作用
通过对拟建公路基建项目的审计,可以发现该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审查,可以综合评价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发现拟建项目规模是否过大,等级是否过高;项目的设计,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和符合实际需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有多计、重计、漏计,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土地征用、拆迁是否真实准确、合乎手续;以及通过对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审查,可以查明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胡子工程”,有利于严格财经纪律和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完工。
四、开工前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拟建项目未能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金未按时到位或资
资金不落实的审计部门可不受理其开工前审计申请。
2、经审计拟建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完备的,应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手续意见书;否则应出具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意见书。
3、对拟建项目开工前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开工前审计,审计部门应集中力量,以最快的速度审完并作出结论,以便项目法人报批早日开工。
5、审计出具结论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严格控制造价,切实核定项目工程投资总额,做到工程竣工,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