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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喷消防给水系统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1、某制药车间多层,未在《建规》第8.5.1条文列举的范围内,但局部又符合《喷规》附录A,中危险II级例举范围,该类建筑是否要设喷淋?

  答:《建规》8.5.1仅对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重点场所作了规定。其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在设计时类似建筑可参照执行,不能确定的应征得消防部门认可。
 
  2、丙类生产厂房设计说明中未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产品品种,其场所并未说明是否属于《建规》8.5.1条的范畴内,未设置喷淋系统如何审查?
  答:丙类生产厂房设计说明中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产品品种,根据《建规》8.5.1的规定进行确定。不能确定且未设自喷者应有消防部门的批文。
 
  3、地下车库柱距为8米(停车位3个),结构均采用十字梁布置,自动喷淋喷头布置是否可以按《喷规》第7.1.3条规定在梁间仅设置一个喷头?若柱距8.4米,又如何布置喷头?
  答:《汽车规》中规定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每个车位应有一组喷头,十字梁梁间仅设置一个喷头不满足要求。
  喷头溅水盘距板底不大于550,喷头的布置不受次梁的影响。
  若柱距8.4米,喷头间距建议按2800考虑。
 
  4、《商规》第9.4.1条,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置自喷,此条在实际审查中难于把握,如何审查?
  答:《商规》9.4.1规定商业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及商用厨房应设置自喷(与建筑面积无关),自喷系统的形式可采用湿式、局部应用系统(系统应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等。
 
  5、《喷规》第6.2.7条,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阀门应采用信号阀,此处报警阀进口如何界定。
  答:为防止误操作,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阀门应采用信号阀,或带锁定阀位锁具的控制阀。
  报警阀组距消防水泵房较远时,在报警阀组的环状供水管网应设置信号阀(或带锁定阀位的阀门),保证供水管网的安全。
  人防地下室自喷管道上的防护阀应采用带锁定阀位的阀门。
 
  6、设有送回风管道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医药类厂房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医药类厂房的自喷系统的设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产品品种,并与消防部门协商确定。
 
  7、《喷规》表5.0.5-3和5.0.5-4为净空高度不超过9.0m的货架储物仓库的设计基本参数,当货架储物仓库最大净高超过9.0m时,货架内可按5.0.7条规定设货架内置喷头,但仓库顶部的基本参数如何确定?(此时仓库的储物高度超过储物高度的极限值7.5m)
  答:把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减去最高一层货架内置喷头的高度,再根据表5.0.5-3和表5.0.5-4即可确定仓库顶部的设计参数。
  货架内置喷头的高度应根据货架高度确定(设置在货架层板下),且不宜大于4m。
  8、《喷规》7.1.3.2条“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部分设计单位将梁下设置喷头加集热板作为正常设计喷头使用,间距不超过3.6米,部分审图机构也认为可以,而消防主管部门对此意见也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喷规》和《汽车规》已明确规定集热板适用的场所,即货架内和停车架内。由于集热板对喷头的动作所起作用有限,不应广泛使用。
 
  9、某住宅小区工程,沿街处设计了两栋六层建筑(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六层为住宅)。每栋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但二栋建筑的山墙贴邻布置(两栋建筑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省商规》4.2.1条的规定),两栋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违反《省商规》9.4.1-5条的规定?
  答:两栋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省商规》的要求,应按一栋建筑计算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面积。商业服务网点任一层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应设自喷系统。
 
  10、《高规》7.4.6条规定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此类设备层是否需设自动喷淋系统?
  答: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不设自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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