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1)当平时排风与事故排风合用风机设置在屋顶,其设置位置已脱离“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注:已脱离《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但排除的放散物包含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是否仍需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2)用于厨房的平时排风(不包括炉灶排油烟),事故排风和消防排烟,能否合用一个风井接出室外?用于消防排烟的排烟风机需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吗? 答:(1)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3)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第6.5.10 条: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于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所以,平时排风与事故排风合用风机设置于屋顶时,仍需要采用防爆型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