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汽车废气 汽车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其排放标准限值见下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