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7 条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编制并向公约缔约方大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 实施计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央政府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计划; 第二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第三部分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写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