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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 资料大小:112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9-01-19 19:20
  • 发布作者:8941299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civi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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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1)在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业主提供的测量成果全面熟悉、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要求给予核实,修正或补充。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单位进场后7天内,邀请业主给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同时要求和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对这些测量标桩进行保护。 (3)在测量工作开始前,必须完成对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工作大纲”的审查。若发现工程承建单位在测量技术力量、仪器配备及施测进度安排等方面不能满足测量质量和进度要求时,应通知承建单位采取补充措施,待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测量作业。 (4)对于在合同项目范围内布设的控制网点测量,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等,监理机构可采取“旁站监理”方式,或由监理机构的测量工程师对测量成果进行抽查复测。若发现任一测点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则应责成工程承建单位进行检查校核或复测。监理机构并进行复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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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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