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3.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熟悉设计图纸并指出其中的错误,参加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3.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5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3.6发布开工令,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3.7初审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并报业主,审查承包人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3.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审核其他人员资质; 3.9建立监理试验室、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到当地质检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 3.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 3.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3.12审批承包人实施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3.1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3.14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建立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3.15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16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确认设计、承包人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方法,并监督实施。出现质量事故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和处理;出现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17发布停(复)工令; 3.18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3.19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3.20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