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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监理交底

一、 交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国家现行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4.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设计
5.施工合同及监理委托合同
二、 监理交底依据相关内容及说明
1.《建筑法》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改正。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四不准”:
(1)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在
          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2)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4)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工程不得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罚则>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
3.勘察、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
  设计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图集等标准设计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要求现场必须配备并作为开工条件之一。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相关内容复印件。
5.国家现行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要求现场必须配备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特别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一标十四规。
6.相关合同
   <施工合同>
(1)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2) 质量与检验有关条款是监理监督、检查及验收的直接依据。
<监理委托合同>
监理进行工程监督管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监理委托合同是监理权利、义务的源泉。
监理交底
龙锦新村住宅工程,建筑总面积为: 15163.00㎡ ,各房号分别为:73#为2383.70㎡、74#为2383.70㎡、77#为2383.70㎡、80#为2383.70㎡、86#为2383.70㎡、83#为2383.70㎡。苏州东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计划竣工时间为2007年12月底。为保证本工程按期竣工,减少过程中不必要的返(停)工现象,提高工程质量,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针对本工程的具体的现场情况,编制本监理交底内容。特向参加本工程的各承包商提出要求如下:
一、一般规定:
(一) 施工合同指定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位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持有上岗证的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和责任心强的质检员;施工员和质检员不得兼任,施工期间施工员与质检员不得同时离开工地;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负责人),对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各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于例会前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在例会上通报检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二) 施工单位须将参与质保体系、安保体系的人员申报监理公司通过,否则不予开工。
(三) 施工过程中,施工员必须对各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特别是对各工种、各工序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并将交底内容上报本监理组,未进行交底、交底内容未报监理备案不得进行新工序的施工,否则所施工工序不予验收。
(四) 质检员应从严检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在质检员按有关规范、标准对有关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报监理进行验收,监理方将根据一次报验合格率考核施工单位质检员的工作。
工序(验收批)报验时,附平面单线图,由施工单位质检员陪同,监理将验收实测记录标注在单线图上,由监理工程师、质检员对验收记录共同鉴认。
(五) 各单位工程均须在监理签发同意开工的工程开工申请表后方可开始施工。监理将根据施工准备情况及资质审查情况适时签发工程开工申请表。
(六) 原则上每个新的分项工程施工前24小时均应申报施工方案。以下是影响本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强制申报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和项目经理部提出的施工方案经监理认可后方可施工:1、土方开挖;2、基础混凝土浇筑;3、底层模板支撑;4、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5、楼面混凝土浇筑;6、屋面(含平屋面)混凝土浇筑;7、屋面防水层细部处理;8、外墙抹灰;9、楼地面施工;10、现场临时用电设置;11、垂直运输机具搭设及拆除;12、脚手架搭设;13、屋面防水施工;14、外墙涂料施工;15、门窗安装。
(七) 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并进行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在第一道工序验收前申报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方案。
(八) 严禁使用劣质产品,务请施工单位材料供应部门及质检员把好材料关。材料必须在质检员检验合格基础上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监理验收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即使已使用,也一律返工。施工单位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及钢筋翻样单等立即申报材料抽样复试计划,无复试计划监理方将不予见证送样。
(九) 所有设计变更(含技术核定)均须在收到监理书面变更通知(监理通知单)后方可实施。
(十) 上道工序未予验收通过,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好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自验记录后由质检员向监理申报验收,无自验记录监理不予验收,同时自验记录必须真实有效,监理将把自验记录的真实性和报验一次通过率作为考核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的主要依据。
(十一) 施工单位分公司以上质量部门对工程进行自验、做好书面自检记录并整改合格后方可报监理进行基础、主体、屋面等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以及竣工予验收。
(十二) 混凝土浇筑未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须重新申报,以便监理对浇筑条件重新审查和浇筑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混凝土预留同条件、标养试块,应有预留计划。
(十三) 每月二十二日向监理申报下月(从当月25日至下月25日)进度计划、及有关申请,同时提供当月检测(复试)报告(原材料、试块等)。
(十四) 从第二个月起,在申报月进度计划时,必须附上月工程进度记录和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分析。
(十五) 延长工期报审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效期内提出,签证工程量报审必须在该变更工程经监理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
(十六) 商品混凝土、门窗、防水等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专业分包队伍资信申报,未予申报通过,不得进场施工。在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前,也须把供应单位有关资质材料报监理审查,对于砂石等材料供应商由于无资质要求,则至少申报营业执照。在委托试验前须申报检测机构资质材料,本工程除防水材料复试等试验外均指定由新区检测中心进行试验,先期必须申报试验室资质材料。
(十七) 现场要求有砂浆、混凝土计量措施和配合比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原材料进行计量控制,一机一磅,各种秤量器具有明显的标志,现场悬挂配比牌,注明搅拌责任人,施工员应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做到施工人员心中有数,质检员应按要求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十八)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和达到质量目标及进度要求,否则将按照合同要求对其进行处罚。
进度上若出现因施工方原因而造成的滞后,监理将依照程序发出通知单(进度控制类),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得到明显改善,将视为施工方故意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监理将发出备忘录,抄送施工方,抄报业主、建设局,以寻求解决途径。
质量上,若出现失控状态,将分析原因,要求施工方调整施工组或质保体系,并有备忘记录,抄送、抄报有关单位、相关的主管部门。
二、 地基基础施工交底
(一)基坑开挖前,应对轴线控制点和水准点进行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沉降观测点设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垫层验收后,应加强轴线的复核并报监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复线工作)
(三)基础须深挖的,必须报监理、业主和地质勘探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开挖,深挖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处理方案要求,在处理前必须由监理签发签证工程量原始凭证并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复查,在处理完毕后必须报监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做好详尽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基础施工过程中基坑不得泡水,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以免雨水、施工用水进入基坑,基坑内应设排水沟300×200、集水井400×400,以便及时排除积水。
(五)挖土需按要求放坡,道路两旁放坡不足时应注意护坡。
(六)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七)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八)基础墙用水泥砂浆应采用中粗砂,禁止掺用石砂和微沫剂等外加剂,一经发现使用,基础墙全部推倒重砌。
(九)基础施工时应在基础顶面标高上500㎜处的构造柱纵筋上做醒目的标记,以便有效控制基础混凝土高度。
三、 模板工程交底
(一) 每个单位工程必须具备2套以上模板;现浇板的底模板必须达到光面模板的要求标准;严禁将模板支承在回填土上。
(二) 严禁将模板支承在门、窗洞顶的过梁板或钢筋砖过梁上。
(三) 严禁用砖块代替模板。
(四) 水电预留孔洞严禁用砖块预埋。
(五) 模板拆除条件:
1. 上层混凝土已经浇筑完毕后续墙体砌作完毕,重要部分的结构待拆模试块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值方可拆模。
2. 书面申报监理同意后方可拆除模板。
四、 钢筋工程交底
(一)箍筋弯头一律弯成135度,平直段长度必须达10d,如设计有要求则按设计。
(二)KZ、GZ钢筋搭接区域、规定加密范围内箍筋应加密,严格设计施工。
(三)钢筋焊接时,焊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人员施焊,一经发现以停工论处。焊接钢筋必须要求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不得擅自变更钢筋型号和规格。若不得已需用其它型号、规格的钢材替代时,应由原结构设计人员同意。
五、 混凝土工程交底
(一)不管何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一律先做级配试验,无配合比不允许施工。
(二)为防止构造柱出现漏振、孔洞现象,构造柱混凝土浇灌时,应先将振捣棒伸入柱底,使其振动后再浇灌混凝土。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定清除杂质、浇水湿润后接浆处理,如在楼梯段等重要结构部位因施工缝未按规定处理导致混凝土缺陷,一律返工。楼面如无变形缝,混凝土浇筑时不设施工缝、要求一次连续浇筑完成。
(三)如使用木模板,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提前在木模板上浇水湿润,但不得积水。
(四)浇灌混凝土之前,钢筋一律用钢筋定位件或足量垫块垫起,以确保混凝土保护层。严禁将钢筋直接搁放在模板或砖墙上浇混凝土。如用垫块,则梁板垫块不能混用(布于第一根钢筋之下),且所有垫块均应该有足够强度。负筋要求用足量马凳垫起,应使用塑料垫块和马凳,@700布于第二根钢筋之上,数量以人员踩踏不变形为准。
(五)为保证楼面混凝土厚度并便于以后检查,要求在楼面钢筋绑扎完毕、混凝土浇筑前,在每层预设两根高度为楼面厚度+3MM之铁管并使铁管与楼面钢筋网焊住,混凝土浇筑时以混凝土捣平铁管上口为准。(同时便于检查负筋高度)
(六)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浇水养护期限不得少于7天;浇水养护应保持一定的频率,应能保持砼处于湿润状态。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有混凝土覆盖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筑。如发现现场养护不及时或养护达不到施工规范要求,将按施工合同处罚。施工单位应该专人养护并把养护人报监理方。
(七)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定期在浇筑地点、检查其坍落度;在浇筑过程中,试块要见证取样制作,并符合GB50204—2002之7.4规定,如无见证擅自制作试块一律无效。
(八)砼浇筑时,施工方施工员、木、钢、水电有关人员应跟班对成品进行保护;若发现相关人员不到位,立即以停工论处。
六、 砌体工程施工交底
(一)注意砖的外观尺寸,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二)严禁干砖上墙,应隔夜打水将砖湿润。
(三)构造柱侧砖墙一律留置大马牙搓,并每500㎜高设置拉结筋,拉结筋间距偏差不许超过一皮砖,否则一经发现全部返工。墙体加强钢筋同样处理。
(四)外墙严禁留搓;内墙应留踏步搓,施工中不能留踏步搓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搓,但直搓必须做成凸搓(阳搓)并应加设拉结筋,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搓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末端应有90度弯钩。(L=1200)
(五)圈梁下一皮砖为丁砖,并用水泥砂浆刮浆。
(六)施工洞宽度应小于1m,高度应小于1.8m,两侧留置拉结筋@500,洞顶一律放置过梁板,过梁板正反面不得有错。
(七)预留门窗洞口的位置、尺寸应正确(严禁多孔砖、空心砖表面留置水平沟槽),宽度大于300㎜之预留洞上必须搁置预制过梁板。
(八)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以后3 h和4h内使用完毕。在砌体砌筑时,砂浆铺灰长度不得大于50㎝。散落在楼面上的砂浆应及时清理。
(九)砂浆要先做配比试验并严格控制配比。当砂浆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必须重新确定。
(十)砂浆试块应随机见证取样制作。
七、 试块
(一)砂浆试块和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监理人员监督下现场制作并做好代表部位的标记,且做好试块记录台帐。
(二)拆模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与现场砼同条件养护。
八、 屋面防水交底
(一)屋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二)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防水施工。
(三)屋面防水所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后,经监理见证后按规定取样复试。
(四)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严禁在其上凿孔打洞。
(五)落水口等比较容易引起渗漏部位在进行防水层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增设附加层
九、 砂、石
本工程黄砂一律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砂,一旦发现使用石砂将按合同有关条款予以惩罚。碎石必须经试验机构复试符合对强度、级要求且无风化、无杂质。
十、安全文明施工交底
(一)施工安全
1.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明确;安全措施得当;安全技术交底、定期检查有台帐及记录;有安全教育、班前活动记录;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2.脚手架
脚手架搭设有方案及计算书,并有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脚手架搭设按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及JGJ59—99具体要求搭设、布置,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报监理批准后挂牌使用。
        3.“三宝”“四口”防护
                施工现场人员均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具有安监准用证;“四口”“临边”防护搭设严密。
 4.施工用电
           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保险”;现场照明、电缆、电线架设(架空)。要求首先申报施工用电方案。
     5.物料提升机
          搭、拆方案齐全,并经各施工企业项目部上级主管动力部门审批。搭设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批准后挂牌使用。
     6.塔吊
          有安装、拆卸方案并报监理通过,具备装拆资质队伍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及向安监站备案、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7.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文明施工
1. 现场总平面布置
要求在临建搭设、总平面布置前申报总平面布置方案。
2. 封闭管理
现场出入口设置牢固、开启方便的大门,有门卫及门卫制度、门头有企业标志,大门、出入口保持整洁。
3. 施工场地
脚手架底部、材料堆场、施工道路、生活区通道必须硬化。
4. 材料堆放
砂、石、石灰等设料仓或料池,分仓堆放;砖块堆放整齐;钢筋架空设置;各种材料作出检验状态标识。
5.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不作住宿,宿舍内用电规范,不烧煮东西。
6. 现场防火
有消防制度和消防措施;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7. 治安管理综合治理
现场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到人。
8. 现场标牌
大门出入口挂“八牌一图”,内容齐全、规范统一。
9. 生活设施
厕所有冲水设备、洗手设施,有简易化粪池;食堂做到“两证分开”,饮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控制“四害”措施。
10. 保健急救
现场应建立急救小组,且经常对操作工人进行宣传及交底。
十一、验收条件及要求
    (一)基础验收
1. 基础验收前不得回填土。基坑内积水、杂物必须清理。
2. 基础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基面上弹线,并提供基底、基面轴线复测记录(以单线图表示)和基础标高测量记录。其他保证资料同时提供。
3. 基础验收后应做基础验收记录。如因混凝土、砂浆试块未到龄期,应在验收单上注明待复查。
4. 基础验收后应及时将土回填,并应分层夯实。
(二)主体验收
1. 主体验收时必须保证现场整洁;所有外墙脚手洞应用细石砼全部堵好;内墙面上一律弹出50㎝标高线;各种线管预留孔洞已留好,埋墙、埋地板的电气暗管敷设完毕;外墙构造柱弹出中心垂直线。
2. 主体验收时必须提供相关测量记录以及保证资料。

3. 未经主体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装饰工程等下道工序施工。排立管处阴角需粉刷时,必须经监理人员认可。
十二、监理会议
1. 监理例会时间暂定于每隔两周周二下午14:00点准时召开,施工单位出席人员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水电负责人,在出席会议前须做好会议准备,包括安全检查、周计划制订、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汇报等工作。
2. 专题会议
由监理方根据需要以及与各方协商后书面通知有关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等。
十三、其它
1. 监理交底内容如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冲突,以后者为准。
2. 为了搞好本工程,监理将根据施工具体情况进行专项监理交底。
3. 为了保质量、抓进度,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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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监理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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