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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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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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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4-09-15 17:27
  • 发布作者:雪姨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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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civi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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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交底内容: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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