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招标内容报价时有重大缺漏项的;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算、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未按要求对招标服务代理费进行报价的。 报价高于拦标价的(若有)。 凡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