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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消防、防洪、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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