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范围
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规划区以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乡参照执行。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镇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
(二)论证、审查、审议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镇总体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初稿提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在当地媒体、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镇区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
4、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区县人民政府批转镇人民政府报批请示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交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布
1、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镇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划的修改
(一)修改规划的前期工作
1、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修改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应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2、修改规划的报告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之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强制性内容的,须将规划实施情况和请求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修改规划的程序
按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规划不得违反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