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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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