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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辅导讲解: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第八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面履行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且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履行。
  A.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B.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交付动产的,在接受动产一方所在地;D.设备采购,在采购方所在地;E.材料采购,在供货方所在地 。 答案:A、E。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接受货物时,遇价格上涨,应( )。
  A.按原价格执行 ;B.按新价格执行;C.按原价和新价的平均价执行 ;D.按市场价执行 。 答案:B。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2004年考题:《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 )的行为。
  A.解除合同 ;B.变更合同 ;C.转让合同 ;D.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答案:D。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①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履行要求;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记):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 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而只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义务。提前或者部分履行会给债权人承受权利带来困难或者增加费用。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时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004年考题:工程竣工1年后,房地产开发商尚欠施工企业一笔工程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付款。同时,购房者也拖欠房地产开发商的购房款,且已到该支付的时间。此时,施工企业应( )。
  A.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购房款;B.以房地产开发商名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购房款;
  C.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购房者主张该购房款;D.以房地产开发商名义直接向购房者主张该购房款。     答案:A。
  (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后,当事人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合同内可以约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内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义务。
  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2004年考题:按照《合同法》规定,与合同转让中的“债权转让”比较,“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
  A 合同当事人没有改变; B.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C.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D.第三人履行债务前,债务人需首先征得债权人同意;E.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办理结算手续。答案:A、E。
  四、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一)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4年考题: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
  A 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B.甲公司无需征得乙公司同意,但应通知对方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D.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E.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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