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3.工程质量标准
4.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5.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6.重新检验
7.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8.施工进度计划
9.暂停施工
10.工期延误
11.提前竣工
12.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因
13.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费用处理
1.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①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②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③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进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①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②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③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④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⑤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的,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自己负责。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⑥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⑦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