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和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d内振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