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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辅导: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由于肢解发包存在上面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重点解析:
  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有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联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项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考试大|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考试大|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点解析:
  对于第29条要很好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FI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

  2Z2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重点解析:
  工程监理|考试大|的依据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范围还没有涉及到勘察、设计,所以我们以施工合同为例来说明。施工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但是,监理工程师却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约进行监理。这个依据是很容易被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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