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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场地与建筑设计: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2.0.3  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  应留出缓冲距离。
    2.0.5  基地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1.3  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3.1.6  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3.2.1  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安全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要求。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3,2.3  游艺用房应分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45、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3.2.4  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 m2计,应具有单独  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3.2.5  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3.2.6  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3,3.2  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  藏间,并可设淋浴间。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3.3.3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3.3.4  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3.4.3  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3.4.5  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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