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α)特大型:1601座以上;
b)大型:1201---1600座;
c)中型:801---1200座;
d)小型:300---800座;
e)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b)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c)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7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b)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c)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厕位。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α)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b)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α)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b)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c)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d)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e)视线升高设计的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5.1.4镜框式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5.2.1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m2/座;
b)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c)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5.2.3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b)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c)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α〉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b)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l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