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目录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3《招标投标法》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
1.3.3基本原则
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组成部分/表现形式)按主体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立法法》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掌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熟悉)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制度)
(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法第3条
授权:招标投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
1)中央投资项目;
2)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
3)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
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
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利用外资管理:三种形式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
1.3《招标投标法》(掌握)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掌握):
地域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科研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注意与《政府采购法》例外情形之比较。)
1.3.3基本原则(掌握):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指“信息透明”。
2)公平原则;指“机会均等”。
3)公正原则;指“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4)诚实信用原则。
1.3.4基本程序(掌握):
分为①招标(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②投标、③开标、④评标、⑤中标和⑥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
注意:没有“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