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和处理:避免民事争议的发生是预防招标投标争议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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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 |
招标文件争议 |
①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②招标文件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③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④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⑤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先和支持政策;⑥招标文件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
招标过程争议 |
①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②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③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④评标过程的争议;⑤具体操作的争议;⑥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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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争议 |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②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③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④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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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
①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②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③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⑤其他民事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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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预防 |
选择适当的招标组织形式 |
为了减少招标投标争议的发生,招标人没有设立专门招标机构或没有足够数量具有招标职业资格或专职招标人员时,一般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
尽量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规范实施招标的每个环节,是预防招标投标争议的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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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方案 |
在招标程序和项目进度出现矛盾时,应当以招标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为原则,绝不能为了满足项目进度的要求而牺牲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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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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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过程中及评标完成后应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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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
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 |
招标中出现异议和质疑并不代表招标活动出现了问题,招标人应该正确对待。 履行接收手续,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招标人澄清、说明,消除误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或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如属评标错误应纠正,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如对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应备案或审批后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 给投标人的答复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
投诉的处理 |
招标人在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该以理解的态度正确对待投标人的投诉。②招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投标人的投诉事项,配合调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监督部门的要求配合调查。③如果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暂停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暂停与拟中标人的合同洽商。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应暂停合同的执行,等待投诉处理结果。④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交处理投诉所需的所有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并报告有关情况。⑤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澄清、说明事实,沟通认识,消除误解。⑥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应当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