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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讲义28P

  • 资料大小:435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05-22 08:42
  • 发布作者:那壹年夏天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civilcn.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1、注册管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2)初始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 (3)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 (4)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3 减去已用时间) 2、执业管理及其他 (1)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3)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之注册机关。 典型考题: 【典-1】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 A.注册机关 B.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C.建设行业协会 D.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考点2:法的形式(+1~2) 1、几个常考的法律体系 (1)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2)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等。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2、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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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讲义2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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