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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法规葵花宝典 81p

  • 资料大小:440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 资料评级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4-06-07 11:18
  • 发布作者:guilailu
  • 插件情况 无插件,请放心使用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civilcn.com
  • 安全检测 瑞星 江民 卡巴斯基 金山
介绍: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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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法规葵花宝典 8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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