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总结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积累的实践经验,克服质量通病,规范路基施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在现行标准规范和省高指标准化施工指南的基础上编写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工程施工。 1.2编制依据: 1.2.1 交通运输部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公路施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及验收等相关标准。 1.2.2 省高指提出的“一流的材料,一流的设备,一流的工艺,一流的管理”四个一流和创国内一流水平。工程实体内实外美,质量安全可靠,功能上以人为本,方便使用,外观做到表面平整、线条直顺、棱角分明、色泽一致,与生态景观协调的要求。 1.2.3 近年来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规定。 1.2.4 本行业国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章节划分 本要点共分12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一般路基施工、路基排水、特殊路基施工、路基防护、挡土墙、预应力锚索(杆)工程、涵洞通道、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监测工程、取弃土场的整治。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路基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 2.1.2 在做好现场调查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进行报批。 2.1.3 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 2.1.4 场地规划、三通一平、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具体要求见福建省高速公路《规范化建设指南》现场标准化篇 2.1.5 做好现场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 2.2 测量放线 2.2.1 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遗失的标志桩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 (2)经过复核,对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高程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所有导线、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和增设的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技术要求等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的要求。 (5)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6)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 2.2.2 导线复测 (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2)导线复测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4)同一项目内相邻施工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 (5)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或改移,从开工至竣工验收的时间段内应保证其精度。 2.2.3 水准点复测 (1)使用监理工程师所交付的水准点,应首先进行相互之间查对复核,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有关部门。 (2)沿路线每500m宜有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和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测设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一般平原区不大于200m,山岭区或丘陵区为100m。 (3)当水准点有可能受到施工影响时,应进行处理。 2.2.4 中线放样 (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进行全段中线放样,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中线放样时,应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处理。 (3)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2.2.5 路基放样 (1)路基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核对或补充横断面,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标识清楚。在横断面施测中还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标出相关水位、土石分界等。 (3)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4)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5)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的的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2.3 场地清理 2.3.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保护所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做为路基施工计量基础,。 (3)承包人应按工作量大小,适当划分段落组织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3.2 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对于路堑路段的边坡开挖线至截水沟范围的原生植被应予以保留。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有序集中地堆放在弃土场内,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压实度达到规定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如图2.2示),并将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4)路基跨越河、塘、湖、海地段,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积水,清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工艺进行填前处理。 2.3.3 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予以拆除,对正在使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在对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3)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妥善处理。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须回填并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