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资料的编制和归档,项目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把竣工文件编制归档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由相关方参加的竣工文件资料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文件资料编制、归档的组织、培训、协调、指导、中间检查及最后的初验工作。 第三条 竣工文件按谁形成谁收集整理的原则进行。项目法人应与竣工资料的编制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应明确竣工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的责任。 第四条 督促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的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竣工文件的形成与建设同步。 第二节 监理单位职责 第一条 监理单位不但要按本《细则》的要求完成责任范围内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制工作,而且还要督促、并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编制质量负监理责任。 第二条 建立和落实竣工文件资料整理、编制的责任制。竣工文件初验前,总监、高监及整理编制竣工文件的监理人员均不得离开本项目岗位。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报请初验竣工文件前,监理单位必须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能签认。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认的竣工文件,不得进入初验程序。 第三节 施工单位职责 第一条 施工单位整理编制的“施工资料”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主要部分,它记录和反映了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形成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对今后工程使用、管理、养护及待建的公路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此,各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竣工文件初验前,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总工及整理编制竣工文件的经办人员均不得离开本项目岗位。 第二条 建立和落实竣工文件资料整理、编制的责任制,合同段项目经理为本合同竣工文件编制的第一责任人。将施工阶段形成的行政管理文件、技术管理文件、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及存放工作落实到专人负责。 第三条 施工过程中,对已办理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的,必须在30天内,按《细则》编排目录,将资料整理后,分类存放。定期开展施工资料整理、编制及存放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做到每完工一项,竣工资料就完成一项。 第三章 竣工文件编制内容及分工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内容完整、整理规范、立卷组册科学。竣工文件的目录顺序应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进行编排。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要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除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资料外)。竣工验收前,完成全部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