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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3p

  • 资料大小:38 KB
  • 运行环境:NT/2000/XP/2003/Vista
  • 资料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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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3-10-20 14:12
  • 发布作者:学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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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类型 RAR
  • 解压密码:civi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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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1 一般规定   1.1 隧道工程施工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2 隧道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全面了解地质状况,根据围岩等级进行钻爆设计,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1.3洞外施工场地应平整不积水,应对车辆人员通道、出碴、进出材料、结构加工等进行合理布置,通畅有序。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1.4 隧道钻爆作业前,应对通风、排水、用电、通讯进行专项设计,动力电线应与照明线路分开布设,照明器材及用电设备应根据隧道类型选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   1.5 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必须逐级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在交底书上签字。   1.6每天作业前,作业组长或工段长应召开班前会,现场安全员或技术人员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排查隐患,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   1.7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8 隧道爆破工和民爆器材保管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1.9 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出、入洞登记,听从指挥。   1.10 隧道钻爆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配置必须的降尘设备,钻眼时应湿式凿岩,先送水后送风;装碴前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1.11 进洞作业机动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在洞内积聚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1.12 隧道钻爆作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仪器对瓦斯或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其允许浓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1.13遇有断层及不良地质地段时,应遵循“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施工原则。   1.14 在2米以上的洞口边坡和平台上作业时,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15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并定期报检。   1.16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2 洞口施工   2.1 洞口的路基、边、天沟、仰坡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2.2 边、仰坡以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天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   2.3洞口开挖坚持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二次开挖完成后,及时按照设计进行边仰坡坡面防护,以保持坡面稳定性和整体性。   2.4成洞面开挖完成后,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成洞面防护。   2.5 洞口开挖爆破作业   2.5.1 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2.5.2 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5.3 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用量领取,随用随领。放炮后的剩余器材,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退库,并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2.5.4 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2.5.4.1 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域内严禁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5.4.2 不得使用金属工具装药;   2.5.4.3 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2.5.5 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作业。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天气应停止爆破作业,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   2.5.6 起爆前应做好下列防护工作:   2.5.6.1 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2.5.6.2 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2.5.6.3 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至安全地带,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2.5.6.4 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们取得联系。   2.5.7 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5.7.1 电力起爆时,作业人员必须按预先选好的撤离路线到达躲炮地点,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 cm-30 cm。   2.5.7.2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2.5.7.3 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2.5.8 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2.5.9 处理哑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2.5.9.1 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哑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5.9.2 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5.9.3 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2.5.9.4 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2.5.9.5.可在距瞎炮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2.5.9.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2.5.10 爆破后应及时清除边仰坡上的松动石块,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2.6 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层应进行支护。   2.7 隧道门及端墙施工时,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栏杆和扶手,脚手架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2.8 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是应设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料坠落。   2.9 起吊作业应符合起重吊装作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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