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火栓布置的位置
(1)设置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2)多层建筑的消火栓,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高层建筑的消火栓,应保证同层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消火栓。
(4)高层建筑的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5)多层建筑中设有空调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门顶内装有面灯部位的走道处,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
(6)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应设检查、试压用的消火栓。
(7)室外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多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距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m,距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8)供消防水车取水的消防池,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9)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