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场地分析
【知识要点】
1.建筑退界一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
2.防护距离——古树名木、地下工程、高压线、卫生隔离;
3.防火间距一一多层、高层;
4.日照间距一一日照间距系数;
5.日照分析一一太阳方位角、太阳高度角;
6.防噪间距一一建筑物与噪声源之间;
7.建筑高度控制;
8.通视要求——停车场、停车库出入口;
9.现有地形——标高、地形高差、坡度分类、坡度分析;
10.边坡或挡土墙退让——建筑物与边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下缘的距离。
第一节 基本知识
一、自然条件
1.地形条件
地形条件的依据是地形图(或现状图)。
地形指地表面起伏的状态(地貌)和位于地表面的所有固定性物体(地物)的总体,主要是采用等高线来表示地形。地形图上相邻两条等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等高线间距,其疏密反映了地面坡度的缓与陡。根据坡度的大小,可将地形划分为六种类型,地形坡度的分级标准及与建筑的关系见表1--1。
表1-1地形坡度分级标准及与建筑的关系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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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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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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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布置及设计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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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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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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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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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平地,道路及房屋可自由布置,但须注意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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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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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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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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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内车道可以纵横自由布置,不需要梯级,建筑群布置不受地形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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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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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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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 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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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内须设梯级,车道不宜垂直于等高线布置,建筑群布置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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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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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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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2' ~ 2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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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内车道须与等高线成较小锐角布置,建筑群布置与设计受到较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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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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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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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4'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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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须曲折盘旋而上,梯道须与等高线成斜角布置,建筑设计需作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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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崖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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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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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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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及梯道布置极困难,修建房屋工程费用大,一般不适于作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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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摘自《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进行地形坡度分析时,需要根据一定的坡度,求出等高线间对应的长度d。
等高线截距d的计算公式为:
d=h/iM
式中d一一与需要坡度相对应的等高线截距(m) ;
h一一等高距(m) ;
i——路线坡度(%) ;
M——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分母数。
在地形图中,用地物符号表示地物(地表上自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各种固定性物质) ,如房屋、道路、铁路、桥梁、河流、对应的等高线截距 树林、农田和电线等;用文字、数字等注记符号对地物或地貌加以说明,包括名称注记(如城镇、工厂、山脉、河流和道路等的名称) ,说明注记(如路面 材料、植被种类和河流流向等)及数字注记(如高程、房屋层数等)。
2.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的依据是统计资料。几年来,应试时常涉及的是气象中的风向和日照。 风向是指风吹来的方向,一般用8个或16个方位来表示。可以根据风玫瑰图来了解。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清楚地表达某一地区不同季节的主导风向,还可分别绘制出全年(实线围合的图形)、冬季(12月-2月)(细实线围合的图形)或夏季 (6月-8月)(细虚线围合的图形)的风玫瑰图。
日照是表示能直接见到太阳照射时间的量。太阳的辐射强度和日照率,随着纬度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太阳高度角是指直射阳光与水平面的夹角。同一时间,纬度低,太阳高 度角大;纬度高,太阳高度角小。太阳方位角是指直射阳光水平投影和正南方位的夹角, 正南为0°,午前为负值。我国一年之内,冬至日的太阳高度角最小,夏至日的太阳高度 角最大。在计算日照间距时,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为准;而在同一时 间内,纬度低太阳高度角大,纬度高太阳高度角小。在《建筑设计资料集1》(第二版) 中,根据建设场地的纬度值,可以查得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的数值,用于有关日照间距的实际计算。
3.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水文和水文地质条件的依据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内容:
(1)场地岩土条件
地层结构、地下水情况、地震、不良地质现象、地表水体等方面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2)场地岩土条件评价
地基土的均匀性、地基土的承载力标准值、场地地震效应、对不良地质现象的评价。
(3)结论与建议
有无不良地质现象,是否适宜建筑,各地层承载力标准值取值,地下水类型和稳定水位标高、抗震设防烈度等级。 二、建设条件
建设条件包括了区域环境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前者是指场地在区域中的地理位置和环境生态状况与环境公害的防治,后者包括下列内容:
1.周围道路交通条件
场地是否与城市道路相邻或相接,周围的城市道路性质、等级和走向情况,人流、车流的流量和流向。
2.相邻场地的建设状况
基地相邻场地的土地使用状况、布局模式、基本形态,以及场地各要素的具体处理形式,是基地周围建设条件调研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场地要与城市形成良好的协调关系,必须做到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
3.基地附近所具有的一些城市特殊元素
场地周围已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城市元素,比如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或其他类型的自然或人文景观等,对场地设计会有一些特定的影响。
4.现状建筑物
现状建筑物的用途、质量、层数、结构形式和建造时间。
5.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
场地设施主要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两大类。前者包括商业与餐饮服务、文教、金融办公等,后者是指基地内现有的道路、广场、桥涵和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电信和燃气等管线工程。
6.现状绿化与植被
基地中的现存植物是一种有利的资源,应尽可能地加以利用,特别是对场地中的古树和名术,更应如此。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7.文物古迹
场地内如有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文物存在,应注意保护。
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由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是场地设计的前提,必须遵守。在设计时应了解清楚,掌握以下这些规定。
1.用地红线
征地界线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供土地使用者征用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征地范围。征地界线内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如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征地界线是土地使用者征用土地,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
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用地范围。如果征地范围内无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征地范围即为用地范围;征地范围内如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如城市道路用地或城市绿化用地,则扣除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后的范围就是用地范围。
2.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边界线,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两条红线之间的线性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由城市市政和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3.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建筑线),是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是基地中允许建造建筑物的基线。实际上,一般建筑控制线都会从道路红线后退一定距离,用来安排台阶、建筑基础、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化及地下管线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当基地与其他场地毗邻时,建筑控制线可根据功能、防火、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定是否后退用地红线。
4.城市绿线
在《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J217--2002)中,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线。用地位置不同,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绿线要求不同,应按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5.蓝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为保证河网、水利规划实施和城市河道防洪墙安全以及防洪抢险运输要求,沿河道新建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河道规划蓝线。
6.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7.交通控制
交通控制包括以下三方面:
(1)基地交通出入口方位
给定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禁止机动车开口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停车泊位数
场地内应配置的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包括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库。另外,还包括场地内应配置的自行车车位数。
(3)道路
地块内各级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等。
8.建筑高度
(1)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控制高度,这一控制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
(3)住宅平均层数
即场地内所有住宅的平均层数。
9.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场地内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场地用地总面积的比值,是一个无量纲的数值。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m2)/场地用地总面积(m2)(1-2)
10.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即: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m2)/场地总用地面积(m2)X100%(1-3)
式中,建筑基底总面积按建筑的底层总建筑面积计算。
11.绿地率
是指场地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场地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绿化用地总面积(m2)/场地总用地面积(m2)×100%(1-4)
场地内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防护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及其他用以绿化的用地等,但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面积的计算起止界线一般为:绿地边界距房屋墙脚1.5m;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场地内道路时,有控制线的算到控制线;道路外侧有人行道的算到人行道外线,否则算到道路路缘石外1.0rn处;临围墙、院墙时算到墙脚。但不应包含宅旁(宅间)绿地,以及建筑标准日照、防火等间距内或建筑四周附属的零散、小块绿地。
12.建筑形态
建筑形态控制主要针对文物保护地段、城市重点区段、风貌街区及特色街道附近的场地,并根据用地功能特征、区位条件及环境景观状况等因素,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建筑形态控制内容有:建筑形体、艺术风格、群体组合、空间尺度、建筑色彩、装饰小品等等。
第二节规范规定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2.2.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
二、场地中建筑物的布置与相邻场地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三、建筑高度
A.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该技术措施建筑设计部分,第55页第2.3.1条补充规定:如建筑物处于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区域时,其高度应包括上述屋顶突出物。)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信(含微波通信)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木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究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六、防噪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规定: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第2.3.6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3.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七、城市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
A.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6.2城市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参考值见表2.6.2。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表2.6.2高压走廊隔离带宽度
电压等级(kV)安全隔离带宽度(m)电压等级(kV)安全隔离带宽度(m)
500>5035~110>20
220>3635.以下>10
110>24
且《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规定:
7.5.5.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7.5.5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60~7566、11015~25
33035~453512~20
22030~40
八、视觉卫生
A.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条文说明规定:
第5.0.2条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觉卫生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觉卫生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觉卫生问题,长此以往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6.5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不宜小于18m。
九、抗震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
第7.3.5.1条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通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十、视距要求
(一)停车场出入口的视距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一90)规定:
第11.2.9条停车场出人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设置交通标志。
(二)汽车库出入口的视距
A.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3.2.8条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m;
2地下车库出人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三)场地内道路交叉口的视距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规定:
第2.3.5条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表2.3.5视距
视距类型视距(m)
停车视距15
会车视距30
交叉口停车视距20
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他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十一、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A.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表8.0.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
多层3.03.02.0
有出入口5.0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
多层2.02.01.5
围墙面向道路1.51.5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使道边线。
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C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规定:第2.3.9条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表2.3.9的规定。
表2.3.9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最小净距(m)
建筑物外墙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时1.5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车时3.0
管线支架1.0
围墙1.0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厂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十二、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条文说明规定:
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下缘有所不同的是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下缘种植槽仅考虑花草、小灌木和爬藤植物种植。
十三、古树名木
A.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第3.4.4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B.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4.0.4条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C.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5.4.1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十四、地形坡度限制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4.0.4条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用地名称最小坡度(%)最大坡度(%)
工业用地0.210
仓储用地0.210
铁路用地02
港口用地0.25
城市道路用地0.28
居住用地0.225
公共设施用地0.220
其他
第三节试题类型与解题方法
类型一:平地可建建筑范围
解题方法:
1.基地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分清道路红线,根据后退红线要求,即可找出建筑控制线位置;
2.沿用地红线四周,满足不同的后退用地红线要求;
3.基地内有河流或小溪时,满足后退蓝线的要求;
4.基地内包含有古建筑时,满足保护距离要求;
5.拟建建筑与现有建筑之间,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6.如有停车场(库)时,其出入口视线满足要求;
7.拟建建筑物与已有建筑物之间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习题
比例:见1-10
单位:m
设计条件:
1.已知某中学教学区用地现状如图1-10所示,其南部已建有教学楼(3层,高12m),西北角已建有行政楼(10层、高45m),小河以北为运动场地。
2.在现有教学区空地内拟建教学楼、图书馆各一栋,高度均小于24m,且均南北向布置;
3.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拟建的教学楼和图书馆应后退用地红线5m,距小河中心线15m范围内为绿地。
4.拟建建筑与已有建筑的相对墙面均按开窗考虑
任务要求:
1.回答下列问题:
(1)拟建教学楼与已建教学楼的防噪间距为(A)
A25m;B18m;C20m;D15m
(2)拟建图书馆与已建教学楼的防火间距为(B)
A9m;B6m;C12m;D8m
(3)拟建教学楼和图书馆与已建行政楼的防火间距为(B)
A6m;B9m;C12m;D15m
(4)运动场地边缘与小河中心线的间距为(A)。
A10mB12mC15mD25m
2.绘出拟建图书馆和教学楼的最大可建范围,图书馆可建范围用“东北~西南向”斜线表示,教学楼可建范围用“西北~东南向”斜线表示,两者均可建者,用叠加的斜线表示,并注出相关尺寸。
3.拟建教学楼和图书馆与已有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及《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解答提示:
1.防噪间距
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6条,建筑物的问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所以,拟建教学楼与已建教学楼的防噪间距为25.0m
2.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条规定,学校的耐火等级为二级;由第5.2.1条的规定,确定拟建教学楼和图书馆与已建教学楼的防火间距为6.0rn。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2.1条规定,高层建筑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9.0m。
3.建筑退界
在用地北侧建筑控制线应后退小河中心线15.0m,如要满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99-86)第2.3.6条中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0m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