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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讲义

  第二章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本章内容是按照考试大纲“建筑设计(知识)”的第一、第四两部分的要求编写的。第一部分包括公共建筑设计原理与构图原理,住宅设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及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以及建筑设计新概念等小节。第二部分包括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小节。本章涉及的教科书均采用最新版本,规范、标准均按照现行的版本。

  第一节公共建筑设计原理与建筑构图原理

  各种类型公共建筑的设计都立足于处理好功能要求、艺术形象和技术条件这三者的关系。其中,物质功能和审美要求的满足是设计的目的,而技术条件则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一、公共建筑的功能问题

  功能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量、形、质)。其中突出的重点则是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和人流活动问题。

  (一)公共建筑的空间构成

  各种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类型尽管不同,都可以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称辅助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三大部分。设计中应首先抓住这三大部分的关系进行排列和组合,逐一解决各种矛盾问题以求得功能关系的合理与完善。在这三部分的构成关系中,交通联系空间的配置往往起关键作用。

  交通联系部分一般可分为: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基本空间形式。

  1.走道(水平交通空间)布置要点:

  应直截了当,防曲折多变,与各部分空间有密切联系,宜有较好的采光和照明。

  1,楼梯(垂直交通空间)布置要点:

  位置与数量依功能需要和消防要求而定,应靠近交通枢纽,布胃均匀并有主次,与使用人流数量相适应。

  3.门厅(交通枢纽空间)布置要点:

  使用方便,空间得体,结构合理,装修适当,经济有效。应兼顾使用功能和空间意境的创造。

  (二)公共建筑的功能分区

  功能分区的概念是,将空间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分类,并根据它们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加以组合、划分;

  功能分区的原则是:

  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按主、次,内、外,闹、静关系合理安排,使其各得其所;同时还要根据实际使用要求,按人流活动的顺序关系安排位置。空间组合、划分时要以主要空间为核心,次要空间的安排要有利于主要空间功能的发挥;对外联系的空间要靠近交通枢纽,内部使用的空间要相对隐蔽;空间的联系与隔离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恰当处理。

  (三)公共建筑的人流疏散

  人流疏散分正常与紧急两种情况;正常疏散又可分为连续的(如商店)、集中的(如剧场)和兼有的(如展览馆)。而紧急疏散都是集中的。

  公共建筑的人流疏散要求通畅,要考虑枢纽处的缓冲地带的设置,必要时可适当分散,以防过度的拥挤。连续性的活动宜将出口与人口分开设置。要按防火规范充分考虑疏散时间,计算通行能力。

  (四)功能对于单一空间量、形、质的规定性

  单一建筑空间的大小、容量、形状以及采光、通风、日照条件是适用性的基本因素,同样是建筑功能问题的重要方面,应在设计中综合考虑,统筹解决。

  二、公共建筑的技术与经济问题

  建筑空间和体形的构成要以一定的工程技术条件作为手段。建筑的空间要求和建筑技术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选择技术形式时要满足功能要求,符合经济原则。

  (一)公共建筑与结构技术

  公共建筑常用的三种结构形式:墙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空间结构。

  1.墙承重结构

  常为砖砌墙体、钢筋混凝土梁板体系,梁板跨度不大,承重墙平面呈矩形网格布置,适用于房间不大,层数不多的建筑(如学校、办公楼、医院)。其承重墙要尽量均匀、交圈,上下层对齐,洞口大小有限,墙体高厚比要合理,大房间在上,小房间在下。

  2.框架结构

  承重与非承重构件分工明确,空间处理灵活,适用于高层或空间组合复杂的建筑。

  3.空间结构(大跨度结构)

  充分发挥材料性能,提供中间无柱的巨大空间,满足特殊的使用要求。悬索、空间薄壁、充气薄膜、空间网架等,结合结构、构造课程,了解受力特点和造型的关系,记住国内外著名实例。

  (二)公共建筑与设备

  考虑要点:

  恰当安排设备用房,解决好建筑、结构与设备上的各种矛盾,注意减噪、防火、隔热。结合设备课程,了解采暖、空调、照明各种系统的选型原则和适用范围。

  1.采暖系统

  热水系统舒适、稳定,适用于居住建筑和托幼。蒸汽系统加热快,适用于间歇采暖建筑如会堂、剧场。

  2.空调系统

  集中空调服务面大,机房集中,管理方便,风速及噪声低,但机房大,风道粗,层高要求大,风量不易调节,运行费用大,不适用于小风量的复杂空间。风机盘管系统,室温可调,适用于空间复杂、灵活并需调温的建筑(如宾馆、实验室)。

  (三)公共建筑与经济

  应当把一定的建筑标准作为考虑建筑经济问题的基础,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防止铺张浪费,也不可片面追求低标准而降低建筑质量。

  要注意节约建筑面积和体积,计算和控制建筑的有效面积系数、使用面积系数、结构面积系数和体积系数等指标,节约用地,降低造价,以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建议结合建筑经济课程深入学习。

  第二节住宅设计原理、规范与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m2。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m2;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贮藏空间

  1.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l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0.9m;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阳台门0.7m。高度均不小于2m。

  三、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l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二)走廊和出人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成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四、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Ⅲ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m2。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五、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2/套)

  7.套型阳台面积(m2/套)

  (二)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务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将复合保温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计算。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间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须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吊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四)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人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六、住宅设计中的节地问题

  (一)住宅单体设计中的节地措施

  1.8层以下住宅增加层数可节约较多用地,超过8层后再增加层数,则节地效果不明显;

  2.降低层高可降低住宅总高度,住宅的日照间距用地也相应减少;

  3.北退台或斜屋面也可获得减少日照间距用地的效果;

  4.加大进深、缩小面宽对节约用地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二)住宅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

  1.合理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在满足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较小的间距系数,对于节地是很有意义的;

  2.适当布置东西向住宅,让房屋日照间距用地有一部分重叠,可以进一步节约用地;

  3.适当布置高层塔式住宅,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

  4.总图布置适当偏角,日照间距系数可以折减,可以节约用地;

  5.在城市干道南侧布置高层,把日照间距用地纳入道路用地。

  七、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

  (一)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三)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权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0.35

  2.平面指标0.20

  3,厨卫0.15

  4.物理性能0.10

  5.安全性0.10

  6.建筑艺术0.10

  (四)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

  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

  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m2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小于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第三节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及设计深度规定

  一、民用建筑等级划分

  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国目前将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按复杂程度划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共六个等级,设计收费标准随等级高低而不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参照这个标准进一步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设计各个等级的民用建筑,二级注册建筑师只能设计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所以了解民用建筑的等级划分,对于建筑师执业是重要的。

  以下是民用建筑复杂程度等级的具体标准:

  (一)特级工程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的大型公建以及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建。如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大型航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三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等。

  2.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如剧院、音乐厅等。

  3.30层以上建筑。

  (二)一级工程

  1.高级大型公建以及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公建。如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别墅,省级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高级会堂、俱乐部,科研试验楼(含高校),300床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医技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室内游泳馆、室内滑冰馆,大城市火车站、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邮电通信楼,综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平战结合人防等。

  2.16—29层或高度超过50m的公建。

  (三)二级工程

  1.中高级的大型公建以及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公建。如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省部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以下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厅、风雨操场,大中城市汽车客运站,中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

  2,16-29层住宅。

  (四)三级工程

  1.中级、中型公建。如重点中学及中专的教学楼、实验楼、电教楼,社会旅馆、饭馆、招待所、浴室、邮电所、门诊所、百货楼,托儿所、幼儿园,综合服务楼、2层以下商场、多层食堂,小型车站等。

  2.7~15层有电梯的住宅或框架结构建筑。

  (五)四级工程

  1.一般中小型公建。如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层食堂、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市部、粮站、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水冲式公厕等。

  2.7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及砖混建筑。

  (六)五级工程

  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

  说明:以上分级标准中,大型工程一般系指1万m2以上的建筑;中型工程指3000m2到1万m2的建筑;小型工程指3000m2以下的建筑。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根据建设部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该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增加了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以取代1995年版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总则

  1.0.3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编者注:注册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中,常负责总图和建筑两个专业的设计工作,并任设计总负责人,故应在全面了解本规定的基础上,重点了解总图和建筑两个专业的设计深度要求。本教材仅节选与建筑师有关的规定内容。

  2.方案设计

  2.1一般要求

  2.1.1方案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注:投标方案按标书要求密封或隐盖编制单位和扉页。

  2.2设计说明书

  2.2.1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地形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3)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区域位置等。

  (4)简述建设方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当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和设计标准(包括工程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建筑设计说明

  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1)建筑的平面和竖向构成,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2)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3)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设计;

  (4)关于无障碍、节能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5)在建筑声学、热工、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

  以下是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热能动力等专业的设计说明和投资估算,本教材从略。

  ……

  2.3设计图纸

  2.3.1总平面设计图纸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人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3.2建筑设计图纸

  (1)平面图应表示的内容

  a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或柱网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

  b.各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

  c.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

  d.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

  e.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f.底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g.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h.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2)立面图应表示的内容

  a.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选择绘制一、二个有代表性的立面;

  b.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

  c.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d.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3)剖面图应表示的内容

  a.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b.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女儿墙)的总高度;

  c.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d.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4)表现图(透视图或鸟瞰图)

  方案设计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外立面表现图或建筑造型的透视图或鸟瞰图。

  3.初步设计

  3.1一般要求

  3.1.1初步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工程概算书。

  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

  3.1.2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可另单独成册)

  (6)概算书(可另单独成册)

  注:1.对于规模较大、设计文件较多的项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可按专业成册。

  2.另外单独成册的设计图纸应有图纸总封面和图纸目录;图纸总封面的要求见4.1.2条。

  3.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和签署也可在本专业设计说明的首页上标明。

  3.2设计总说明

  3.2.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书、方案文件等的文号或名称;

  (3)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6)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2.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2.3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2)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交通组织、用地分配、节能、安保、人防设置以及抗震设防等主要设计原则。

  (3)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对总体布局和选用标准的综合叙述。

  3.2.4总指标

  (1)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

  (2)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3.2.5提请在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1)有关城市规划、红线、拆迁和水、电、蒸汽、燃料等能源供应的协作问题

  (2)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3)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4)主要设计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落实情况等影响设计进度和设计文件批复时间的因素

  3.2.6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3.3总平面

  3.3.1在初步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的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根据合同约定的乌瞰图或模型。

  3.3.2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a.摘述方案设计依据资料及批示中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b.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批示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建筑物控制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等),以及对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支物保护、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c.本工程地形图所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d.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2)场地概述

  a.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简述周围自然与人文环境、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供应情况,以及四邻原有和规划的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

  b.概述场地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的位置、流向、水深,最高及最低标高,总坡向,最大坡度和一般坡度等);

  c.描述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包括名木、古迹等)、拆除的情况;

  d.摘述与总平面设计有关的自然因素,如地震、湿陷性或胀缩性土、地裂缝、岩溶、滑坡与其他地质灾害。

  (3)总平面布置

  a.说明如何因地制宜,根据地形、地质、日照、通风、防火、卫生、交通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布置建筑物、构筑物,使其满足使用功能、城市规划要求以及技术经济合理性;

  b.说明功能分区原则、远近期结合的意图、发展用地的考虎;

  c.说明室外空间的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

  d.说明环境景观设计和绿地布置等。

  (4)竖向设计

  a.说明竖向设计的依据(如城市道路和管道的标高、地形、排水、洪水位、土方平衡等情况);

  b.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地表雨水的排除方式(明沟或暗管)等,如采用明沟系统,还应阐述其排放地点的地形与高程等情况;

  c,根据需要注明初平土方工程量。

  (5)交通组织

  a.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人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

  b.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c.说明道路的主要设计技术条件(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最大及最小纵坡等)。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1—1)。

  表1-1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1总用地面积hm2

  2总建筑面积m2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列

  3建筑基底总面积hm2

  4道路广场总面积hm2含停车场面积并应注明停车泊位数

  5绿地总面积hm2可加注公共绿地面积

  6容积率(2)/(1)

  7建筑密度%(3)/(1)

  8绿地率%(5)/(1)

  9小汽车停车泊位数辆室内,外应分别

  10自行车停放数量辆

  注:1.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2.计算容积率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7)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涉及总平面设计中的指标和标准方面有待解决的问题,应阐述其情况及建议处理办法。

  3.3.3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根据需要绘制)

  (2)总平面图

  a.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b.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

  c.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建筑间距;

  d.建、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其中主要建、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e.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

  f.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

  g.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h.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1-1),该表也可列于设计说明内;

  j.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说明其与测量坐标网的换算关系),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3)竖向布置图

  a.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注尺寸);

  b.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关键性标高;

  c,保留的地形、地物;

  d.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

  e.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

  f.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

  g.指北针;

  h.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

  i.本图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与总平面图合并;

  j.根据需要利用竖向布置图绘制土方图及计算土方工程量。

  3.4建筑

  3.4.1初步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4.2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

  a.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建筑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b.表述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人防等级,防水等级及适用规范和技术标准;

  c.简述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化等要求。

  (2)设计说明

  a.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结构选型和对设计方案调整的原因、内容;

  b.简述建筑的功能分区、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组成,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c.简述建筑的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局,以及所采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的功能、数量和吨位、速度等参数;

  d.综述防火设计中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以及无障碍、节能、智能化、人防等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e.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诸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病床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3)多子项工程中的简单子项可用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表1-2作综合说明。

  (4)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表1-2

  项目名称备注

  编号

  耐火等级

  抗震设防烈度

  人防防护等级

  主要结构选型

  建筑层数、总高地上、地下分列

  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总面积

  建筑构造及装修墙体

  地面

  楼面

  屋面

  天窗

  门

  窗

  顶棚

  内墙面

  外墙面

  注:建筑构造及装修项目可随工程内容增减。

  (5)幕墙工程、特殊屋面工程及其他需要另行委托设计、加工的工程内容的必要说明。

  (6)需提请审批时解决的问题或确定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必要的计算资料的说明简图。

  3.4.3设计图纸

  (1)平面图

  a.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

  b.绘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壁柱、门窗(幕墙)、天窗、楼梯,电梯、自动扶梯、中庭(及其上空)、夹层、平台、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的位置,当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

  c.表示主要建筑物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卫生器具等与有关的设备的位置;

  d.表示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和面积,宜单独成图;

  e.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f.标明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

  g.标明剖切线及编号;

  h.绘出有特殊要求或标准的厅、室的室内布置,如家具的布置等;也可根据需要选择绘制标准层、标准单元或标准间的放大平面图及室内布置图;

  i.列出各类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计算的技术经济指标(也可在说明中列出);

  j.标明图纸名称、比例‘

  (2)立面图

  应选择绘制主要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

  a.两端的轴线和编号;

  b.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幕墙)、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等;

  c.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d.图纸名称、比例。

  (3)剖面图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削面图应准确、清楚地标示出削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并应表示:

  a.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

  b.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吊顶、梁、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地沟、地坑、台阶、坡道等;

  c,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d.图纸名称、比例。

  (4)对于紧邻的原有建筑,应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削面。

  4.施工图设计

  4.1一般要求

  4.1.1施工图设计文件

  (1)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和必要的设备、材料表,见4.2-4.8节)以及图纸总封面。

  (2)合同要求的工程预算书。

  注:对于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若合同未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算书。

  4,1.2总封面应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编制单位名称

  (3)项目的设计编号

  (4)设计阶段

  (5)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

  (6)编制年月(即出图年、月)

  4.2总平面

  4.2.1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4.2.2图纸目录

  应先列新绘制的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和重复利用图。

  4.2.3设计说明

  一般工程分别写在有关的图纸上。如重复利用某工程的施工图图纸及其说明时,应详细注明其编制单位、工程名称、设计编号和编制日期;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1,此表也可列在总平面图上)。

  4.2.4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的位置;

  (4)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标值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5)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8)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9)注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尺寸单位、比例、坐标及高程系统(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注明与测量坐标网的相互关系)、补充图例等。

  4.2.5竖向布置图

  (1)场地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2)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

  (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

  (5)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6)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7)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坡向,当对场地平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

  (8)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9)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

  4.2.6土方图

  (1)场地四界的施工坐标;

  (2)设计的建、构筑物位置(用细虚线表示);

  (3)20mx20m或40mx40m方格网及其定位,各方格点的原地面标高、设计标高、填挖高度、填区和挖区的分界线,各方格土方量、总土方量;

  (4)土方工程平衡表(表1-3)。

  序号项目土方量说明

  填方挖方

  1场地平整

  2室内地坪填土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挖土、房屋及构筑物基础

  3道路、管线地沟、排水沟包括路堤填土、路堑和路槽挖土

  4土方损益指土壤经过挖填后的损益数

  5合计

  4.2.7管道综合图

  (1)总平面布置;

  (2)场地四界的施工坐标(或注尺寸)、道路红线及建筑红线或用地界线的位置;

  (3)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

  (4)场外管线接入点的位置;

  (5)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表明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之间的距离,并注明主要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或间距;

  (6)指北针。

  4.2.8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绘出总平面布置;

  (2)绿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

  (3)建筑小品的位置(坐标或定位尺寸)、设计标高、详图索引;

  (4)指北针;

  (5)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等。

  4.2.9详图

  道路横断面、路面结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池壁、广场、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停车场地面等详图。

  4.2.10设计图纸的增减

  (1)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2)当路网复杂时,可增绘道路平面图。

  (3)土方图和管线综合图可根据设计需要确定是否出图。

  (4)当绿化或景观环境另行委托设计时,可根据需要绘制绿化及建筑小品的示意性和控制性布置图。

  4.2.11计算书(供内部使用)

  设计依据、简图、计算公式、计算过程及成果资料均作为技术文件归档。

  4.3建筑

  4,3.1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

  4.3.2图纸目录

  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4.3.3施工图设计说明

  (1)本子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性文件、批文和相关规范。

  (2)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防火设计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房间的使用面积可在平面图中标注)、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设计标高

  本子项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

  (4)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a.墙体、墙身防潮层、地下室防水、屋面、外墙面、勒脚、散水、台阶、坡道、油漆、涂料等的材料和做法,可用文字说明或部分文字说明,部分直接在图上引注或加注索引号;

  b.室内装修部分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表1-4),在表上填写相应的做法或代号;较复杂或较高级的民用建筑应另行委托室内装修设计;凡属二次装修的部分,可不列装修做法表和进行室内施工图设计,但对原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

  室内装修做法表1-4

  名称/部位楼、地面踢脚板墙裙内墙面顶棚备注

  门厅

  走廊

  (5)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门窗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平面图、预埋件安装图等以及防火、安全、隔声构造。

  (8)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墙体及楼板预留孔洞须封堵时的封堵方式说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3.4设计图纸

  (1)平面图

  a.承重墙、柱及其定位轴线和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定位尺寸,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名称或编号;

  b.轴线总尺寸(或外包总尺寸)、轴线间尺寸(柱距、跨度)、门窗洞口尺寸、分段尺寸;

  c.墙身厚度(包括承重墙和非承重墙),柱与壁柱宽、深尺寸(必要时),及其与轴线关系尺寸;

  d.变形缝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e,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关做法索引,如卫生器具、雨水管、水池、台、橱、柜、隔断等;

  f.电梯、自动扶梯及步道(注明规格)、楼梯(爬梯)位置和楼梯上、下方向示意和编号索引;

  g,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沟、地坑、重要设备或设备机座的位置尺寸、各种平台、夹层、人孔、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

  h.楼地面预留孔洞和通气管道、管线竖井、烟囱、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主要为填充墙,承重砌体墙)预留洞的位置、尺寸与标高或高度等;

  i.车库的停车位和通行路线;

  j.特殊工艺要求的土建配合尺寸;

  k.室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l.剖切线位置及编号(一般只注在底层平面或需要剖切的平面位置);

  m.有关平面节点详图或详图索引号;

  n,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

  o.每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示意(宜单独成图,如为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p.屋面平面应有女儿墙、檐口、天沟、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线)、变形缝、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天窗及挡风板、屋面上人孔、检修梯、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表述内容单一的屋面可缩小比例绘制;

  Q.根据工程性质及复杂程度,必要时可选择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图;

  r.可自由分隔的大开间建筑平面宜绘制平面分隔示例系列,其分隔方案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分隔示例平面可缩小比例绘制);

  s,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须在各分区平面图适当位置上绘出分区组合示意图,并明显表示本分区部位编号;

  t,图纸名称、比例;

  u.图纸的省略:如系对称平面,对称部分的内部尺寸可省略,对称轴部位用对称符号表示,但轴线号不得省略;楼层平面除轴线间等主要尺寸及轴线编号外,与底层相同的尺寸可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同一平面,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各层的标高。

  (2)立面图

  a.两端轴线编号,立面转折较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但应准确注明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b.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变形缝、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室外空调机隔板、阳台、栏杆、台阶、坡道、花台、雨篷、烟囱、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门头、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和粉刷分格线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如屋面或女儿墙标高等;外墙的留洞应注尺寸与标高或高度尺寸(宽x高x深及定位关系尺寸);

  c.平、削面未能表示出来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

  d.在平面图上表达不清的窗编号;

  e.各部分装饰用料名称或代号,构造节点详图索引;

  f.图纸名称、比例;

  g.各个方向的立面应绘齐全,但差异小、左右对称的立面或部分不难推定的立面可简略;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局部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若剖面图未能表示完全时,则需单独绘出。

  (3)剖面图

  a.剖视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部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建筑空间局部不同处以及平面、立面均表达不清的部位,可绘制局部削面。

  B.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

  c.剖切到或可见的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室外地面、底层地(楼)面、地坑、地沟、各层楼板、夹层、平台、吊顶、屋架、屋顶、出屋顶烟囱、天窗、挡风板、檐口、女儿墙、爬梯、门、窗、楼梯、台阶、坡道、散水、平台、阳台、雨篷、洞口及其他装修等可见的内容。

  d.高度尺寸

  外部尺寸:门、窗、洞口高度、层间高度、室内外高差、女儿墙高度、总高度;

  内部尺寸:地坑(沟)深度、隔断、内窗、洞口、平台、吊顶等。

  e.标高

  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标高,如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平台、吊顶、屋面板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屋面。

  特殊构件等的标高,室外地面标高。

  F.节点构造详图索引号。

  9.图纸名称、比例。

  (4)详图

  a.内外墙节点、楼梯、电梯、厨房、卫生间等局部平面放大和构造详图;

  b.室内外装饰方面的构造、线脚、图案等;

  c.特殊的或非标准门、窗、幕墙等应有构造详图。如属另行委托设计加工者,要自制立面分格图,对开启面积大小和开启方式,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预埋件、用料材质、颜色等作出规定;

  d.其他凡在乎、立、剖面或文字说明中无法交待或交待不清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构造。

  (5)对紧邻的原有建筑,应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并索引新建筑与原有建筑结合处的详图号。

  4.3,5计算书(供内部使用)

  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进行热工、视线、防护、防火、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计算。计算书作为技术文件归档。

  第四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总则.

  (一)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

  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住宅见住宅部分。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超过lOOm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1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00C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热月平均《280C区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280区

  (四)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

  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2.公共建筑中的辅助面积接近主体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体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通常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4.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影剧院、文娱、商业中心、博览)

  (1)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疏散时不影响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人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度尺寸应按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5,停车空间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计算,并经规划部门确定,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二)建筑突出物

  I.不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台阶、平台、窗井

  (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2)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人行道宽减lm,并<3m)

  3)3.5m以上的阳台、凸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

  4)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人行道宽减lm,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1)2.5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2)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1m)

  (3)所有突出物均应牢固,不得向道路排泄雨水。

  (4)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

  三、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布局

  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虑。

  2.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声、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3)建筑布局应考虑夏季通风、冬季防寒及防风害侵袭,高层建筑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4)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3.日照标准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lh。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

  (二)道路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

  2.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

  3。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4.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I.5m。

  5,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人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竖向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2.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且路面应有防滑措施;路面横坡宜为1.5%-2.5%。

  3.基地人行道纵坡不大于8%,否则应设踏步或有防滑措施的、坡度《15%的局部坡道。人行道路面横坡宜为1.5%—2.5%。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5.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四)绿化、管线

  l,绿化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2.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各种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筑物设计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当楼板或屋盖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按结构下缘计算。

  各种用房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最低处净高>2m。

  (二)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要考虑防火安全疏散、日常交通人流通过、搬运物件、轮椅或病床车通行需要以及防滑跌、防坠落措施。

  1.楼梯

  (1)净宽按每股人流0.55m+(0~0.15m)汁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2)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适量加宽。

  (3)每个梯段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不应少于3级。

  (4)楼梯平台上下过道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处净高不应小于2.2m。

  (5)楼梯至少一侧设扶手,三股人流时两侧设扶手,四股人流时加中间扶手。

  (6)扶手高不宜小于0.9m,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m时,高度不应小于1m。

  (7)有儿童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m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坠落同栏杆)。

  (8)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0.25m处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

  2.台阶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且两侧应设0.65m高扶手,地面应防滑。

  4.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离楼面或屋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

  (三)电梯、自动扶梯均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1.电梯

  (1)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2)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每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每个服务区内乘客电梯不宜少于2台。

  (3)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应超过4台,双侧布置不应超过8台。

  (4)候梯厅深度:

  单台或单侧排列时,住宅电梯)≥B

  其他电梯≥1.5B

  多台双侧排列时,≥相对电梯月之和并<4.5m(客梯)

  B--轿厢深度。供轮椅用候梯厅不小于1.5mxl.5m,不包括穿越候梯厅的走道宽度。

  (5)井道机房不宜与主要房间贴邻,否则应隔振、隔声。

  (6)机房应专用,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通风、防潮、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2.自动扶梯起止平台深度应满足安装尺寸,留足人流等候及缓冲面积。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相邻两平行梯扶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m。

  (四)屋面、楼地面

  1.屋面最小坡度:平屋面1:50

  瓦屋面无望板基层l:2

  瓦屋面望板油毡1:2.5

  石棉瓦1:3

  波形金属瓦l:4

  压型钢板1:7

  2.10m以上建筑无上屋面楼梯时应设上屋面人孔或外墙爬梯。

  3.闷顶应设通风口,并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4.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门窗

  1.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外窗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3.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4.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5.天窗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并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六)墙身、地下室

  1.砖墙-0.06m处设连续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m时,且基地内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3.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七)厕所、浴室

  1.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2.楼地面略低于走道,并有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3.厕所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4.厕浴隔间平面最小尺寸:

  厕所隔间:外开门0.9mxl.2m,内开门0.9mxl.4m;

  淋浴隔间:外开门1.0mXl.2m,带更衣1.OmX(1.0+0.6)m。

  5.卫生设备间距: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距不小于0.7m,距墙不小于0.55m。

  小便器中距不小于0.65m。

  单侧隔间至对面墙或小便器外沿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内开门时不小于1.1m,外开门时不小于1.3m。

  单侧洗脸盆或盟洗槽至对面墙净距不小于1.25m,双侧洗脸盆或盥洗槽之间净距不小于1.8m。

  (八)烟道、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五、室内环境要求

  (一)采光、通风

  1.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按计算及单项设计规范确定外,浴厨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小于1/10,楼梯间、走道不小于1/14。

  2.内走道长度小于或等于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大于20m时应两端采光,大于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3.有效采光面积

  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Om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3倍计算。

  4.自然通风的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居住用房、浴厕等不小于1/20,厨房不小

  于1/10,并不得小于0.8m2。

  5.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厕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净截面面积及排风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并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二)保温、防热

  1.保温要点:避风、向阳、日照;外表面积与建筑体积比值较小;外墙、屋顶与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应做热工验算;接缝、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做保温处理;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他防寒措施;窗不宜过大并减少缝隙,加强密闭。

  2.防热要点:绿化环境,加强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平剖面设计要有利于组织穿堂风;东西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否则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东西向外墙要验算内表面温度,并保证不大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

  3.空调要点:设置空调的建筑物,外表面与体积比宜取小值,外表面宜用浅色;窗不宜过大并密闭、隔热、遮阳;空调房间宜集中布置,且不与高温房间相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内侧采用轻质围护结构;连续使用,内侧采用重质围护结构。

  (三)隔声

  1.各类房间的允许噪声级(A)dB:

  卧室昼:50,夜:40,一般:55;

  有语言清晰要求:50;

  有音质要求:40。

  2.大板、大模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声源进行隔振。

  3.有噪声和振动设备的房间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并对设备、管道减振、消声。

  4.安静房间有吊顶时,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采用轻质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第五节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本节内容包括各种常见的民用建筑类型专用设计规范。以居住区和厂前区所见的建筑类型为主,重点在满足各种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侧重于强制性的规范条文。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0.3托幼园所的定义: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3至6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幼儿园(包括托、幼合建)的规模分为:

  大型:10-12班:中型:6-9班:小型:5班以下

  2.1.14班以上托、幼应有独立基地;3班以下托、幼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安全防护措施。

  2.2.3托幼园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60m2;

  (2)应有全园共用的游戏场地。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1.7托幼园所生活用房的日照标准为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1.8托幼园所的活动室侧窗采光时,其采光标准按窗地比计,不应小于1/5。

  3.2.1幼儿园活动室和寝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按每班计为50m2。

  3.2.4幼儿卫生间洗池高度为0.50-O.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0m,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x0.7m。每班卫生间最少卫生设备数量为:大便器4,小便器4,盥洗龙头6,淋浴位2,污水池1。

  3.3.2托幼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3.6.5楼梯除设有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楼梯踏步高不大于0.15m,宽不小于0.26m。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疏散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子开门,宽度不小于1.2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及推拉门。

  3.7.1幼儿经常使用的通道及卫生间地面均应为防滑地面。

  3.7.2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门槛和弹簧门。

  3.7.3活动室外窗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支撑,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11m。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口竖边等棱角处必须做成小圆角。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270辆/h的道路同侧路边距离不应小于80m,否则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线穿过。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及公路、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2.2学校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O.8,中学不宜大于0.9。

  1.2.3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小学环形跑道200m,直跑道两组60m;中学环形跑道250—400m,直跑道两组100m。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用的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能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能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2.2.4学校绿化用地,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少于每学生0.5m2。

  2.3.5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超过300辆/h的道路,校门外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2.3.6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时数不应小于2h。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小于2.5m。

  3.2.1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宜小于0.85m,中学不宜小于0.9m。前排边座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0。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最后排课桌前沿与黑板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教室后部应设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3.4.6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3.11,2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1/12。

  4.2.6学校教学楼厕所的卫生器具数量,小学:女20人一个大便器,男40人一个大便器和1m长的小便槽;中学:女25人一个大便器,男50人一个大便器和1m长的小便槽。洗手盆每90人一个。

  4.2.1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人口应分开设置。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2.0.3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应留出缓冲距离。

  2.0.5基地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1.3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3.1.6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3.2.1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安全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要求。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3,2.3游艺用房应分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45、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3.2.4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m2计,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人口。

  3.2.5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3.2.6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3,3.2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藏间,并可设淋浴间。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3.3.3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3.3.4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3.4.3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3.4.5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四、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口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五、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厕位。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坐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m;向大幕投影线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坐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5.1,4镜框式舞台面距第一排坐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m,且不应大于1.1m.

  5.2.3坐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短排法坐席排距,硬椅不应小于0.8m;软椅不应小于0.9m。

  5.2.5短排法每排坐位排列数,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坐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m的台阶。

  5.3,6坐席地坪高于前排0.5m时及坐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子O.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6.1.3舞台的主台、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m。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

  6.1.5主台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侧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m。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低于2.4m。

  6.1.8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侧台进入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m,净高不应低于3,6m。

  6.1.10甲、乙等剧场舞台下应设台仓。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7.1.1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m,净高不得低于2.4m。

  8.1.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水幕。

  8.1.3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变电间的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门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8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9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8.1.11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8.2.1观众厅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室内部分不大于1/8,室外部分不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

  (2)地面以上2m以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六、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3.1.36层及6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4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3.1.5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

  3.1.7走道最小净宽:

  (1)走道长度小于等于40m时,单面布房1.30m,双面布房1.40m;

  (2)走道长度大于40m时,单面布房1.50m,双面布房1.80m。

  3.1.8采光标准(按窗地比计):

  (1)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不应小于1:6;

  (2)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不应小于1:5。

  3.1.9隔声,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

  (1)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

  (2)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

  3.1.11办公室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3,2.3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

  3.2.4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3.3.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3.5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3.4.4地下汽车库应设排气通风装置。并应设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的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在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3.4.5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停车库,净高不得低于2m,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5。

  3。4.66层及6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办公建筑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2.1.3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2.1.4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3.1.7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4层及4层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或等于300;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设系统空调的商店,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女顾客1。35m2计。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

  3.2.3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为2.20m;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m时,为2.2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m、另一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00m;

  c.每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70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时,为4.00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l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

  (4)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20%。

  3,2,4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单面开窗2/1,3.20m

  前面敞开2.5/1,3.20m

  前后开窗4/1,3.50m

  (2)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5/1,3.50m。

  (3)系统通风空调时: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3m。

  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3.2,6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

  3.2.7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m2计)。

  3.2.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a.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1.6m(小车选购1.8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2.2m(小车选购2.4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时,为2.8m(小车选购3.O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a,通道长度小于15m时,为2.4m(小车选购3.O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时,为3.O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m;

  (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3.2.11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1)主要通道4.0m(仅一侧有店铺时3.Om),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仅一侧有店铺时1/15),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2)次要通道3.0m(仅一侧有店铺时2.Om);

  (3)内部作业通道1.8m。

  3.2.12大中型商店的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计,并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顾客卫生间设计规定:

  (1)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m长;

  (2)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一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人口应加遮挡屏。

  3.3.3食品商店仓储部分,根据不同保存条件的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3.5库房的最小净高:

  (1)设有货架的库房2.1m

  (2)设有夹层的库房4.6m

  (3)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3m

  3,4.2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3,4.3商店内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所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0.6m小便槽;

  (2)女厕所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3)盥洗室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4)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o.1m2计。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

  开。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4.1.6大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

  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

  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

  防火构造;

  {3)封闭中庭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

  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4.1.8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

  有水幕。

  4.2.2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4.2.4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5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

  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面积的50%。

  4.2.5商店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

  第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换算系数为o,6

  八、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1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1.2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1)餐馆餐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三级1,0m2/座;

  (2)饮食店饮食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

  (3)食堂餐厅:一级1.0m2/座;二级0.85m2/座。

  3.1.3100座以上的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餐馆宜为1:1,食堂宜为1:1。

  3.1.4位于3层及3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4层及4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3.1.6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绳、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3.2.1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最小净高:

  (1)小餐厅、小饮食厅1.6m;设空调者2.4m;

  (2)大餐厅和大饮食厅3.0m;

  (3)异型顶棚的大餐厅和大饮食厅最低处2.4m。

  3.2.5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2)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及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3)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人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4)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3.3.1厨房备餐间的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以及食具洗涤消毒间均应单独设置。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傲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人口处应设有带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3.3.4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3.3.7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2)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3.3.11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3.4.7辅助部分的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

  九、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2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急诊、住院主要人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3,1.3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3.1.44层及4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2—3层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7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3.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刚l

  3.I.11室内最小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察室2.6m,病房2.8m。

  3.1.13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3.1.14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x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厕所应设前室,井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窗和散热片应有防护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房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通道;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中,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的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十、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1.8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电梯。

  3.2.2客房最小净面积:单床间一至四级分别为12、10、9、8(m2);双床间一至六级分别为20、16、14、12、12、10(m2);多床间每床不少于4m2。

  3,2.3客房附设卫生间净面积:一至三级分别不小于5、3.5、3(m2),卫生器具件数不少于3;四、五级分别不小于3、2.5(m2),卫生器具件数不少于2。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检修门。

  3.2.4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m。

  3.2.6相邻客房的阳台不应连通。

  3.4.1厨房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及客房区造成干扰。

  3.4.2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十一、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3.1.1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洗涑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3.1.2宿舍多数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3.1.3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3.1.4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2.1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每室居住2人,人均居住面积6m2;乙类每室居住3—4人,人均居住面积4m2;丙类每室居住6—8人,双层床,人均居住面积3-2.6m2。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割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3.2.2居室床位布置的最小间距:

  (1)两个单床长边之间0.50m;

  (2)两床床头之间0.10rn;

  (3)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1.10m。

  3.2.3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m3;

  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m3。

  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3,3.1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

  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3.3.2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

  以下规定:

  男厕所:大便器10人以下设1个,超过10人时,每20人或不足20人增设1个;

  小便器或槽位每20人或不足20人设1个。

  女厕所:大便器8人以下设1个,超过15人时,每15人或不足15人增设一个;

  妇女卫生间50人设1个隔间,每增加100人再增设1个。

  (男、女)盥洗室:洗脸盆或盥洗槽龙头8人以下设1个,超过8人时,每12人或不

  足12人增设1个。

  3.3.3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3.3.4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3.3.5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他地

  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3.3.8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8m2。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3.3.9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3.4.1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2.8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3.30m。

  3.4.2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2.5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m。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5.4严寒地区宿舍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保温门或其他防寒措施。

  十二、汽车库设计规范(JGJl00--98)

  1.0.4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建筑宜按容量规模分为4类:

  停车数大于500辆的为特大型;

  停车数301-500辆的为大型;

  停车数51-300辆的为中型;

  停车数小于50辆的为小型。

  3.2.4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

  出人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公用汽车库的库址,当需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出人口时应设候车道。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长度可按办理出入手续时需停留车辆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

  3.2.7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人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3.2.9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3.2.11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

  4.1.2汽车库内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1.4汽车库内小型汽车与小型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1.20m:

  垂直式、斜列式停车时汽车间纵向净距0.50m;

  汽车间横向净距0.60m;

  汽车与柱间净距0.30m;

  汽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纵向0.50m,横向0.60m。

  4.1.5,3小型车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带宽度:

  平行式:2.4m

  30~斜列式:3.6m

  45喇列式:4.4m

  60喇列式:5m

  垂直式:5.3m

  小型车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

  平行式:6.0m

  30~斜列式:4.8m

  45~斜列式:3.4m

  600~4列式:2.8m

  垂直式:2.4m

  小型车通车道最小宽度:

  平行式:3.8m

  30喇列式:3.8m

  45~斜列式:3.8m

  60~斜列式:4.5m

  垂直式:5.5m(后退停车)

  4.1.6小型车汽车库内坡道最小宽度(不含道牙和分隔带宽度):

  直线单行:3.Om

  直线双行:5.5m

  曲线单行:3.8m

  曲线双行:7.Om

  4.1.7汽车库内小型车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

  直线坡道:15%(1:6.67)

  曲线坡道:12%(1:8.3)

  4.1.8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置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1.9汽车库内小型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为6.0m。

  4.1.11汽车环形坡道应于坡道横向设置超高(即横向坡度),宜为2%-6%。

  4.1.12当坡道横向内外两侧无墙时,应设护栏和道牙,单行道的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m。双行道中宜设宽度不小于0,6m的道牙,道牙高度不应小于0.15m。

  4.1.13小型车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为2.20m。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4.1.14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0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6.0m。汽车库出人口处当为城市道路时,其与道路规划红线及通视条件应符合本规范.2.8条规定,并宜于出人口上方设置防坠落物措施。

  4.1.19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4.2.2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的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叉。

  4.2.3严寒地区不应采用库外直坡道式汽车库。

  4.2.7双行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上行应采用在外环的左转逆时针行驶,下行应采用内环行驶。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库房。

  4.2.14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挡水槛。

  第二章场地设计(作图)

  第一节场地设计简述

  根据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对场地设计知识的应试者提出如下要求:理解的地形地貌、气象、地质、交通情况、周围建筑及邻里露天空间特征,解决好建筑布置道路交通、停车、广场、竖向设计、管线及绿化布置,并符合法律法规。

  场地设计作图是场地设计表达的方式。场地设计过程一般先经历场地分析作图,随着设计深入到具体解决技术实施问题的场地竖向设计、场地管线综合设计作图等,在初设和施工图阶段将分别进行不同阶段、不同深度的场地建、构筑物,绿化,广场,停车场及道路布置定位、定线、定标高等。

  场地设计作图是将场地内各建筑物、广场、道路、停车场、绿化、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进行系统的场地分析,确定场地布局定位和坚向高程的综合设计于作,还要做场地和道路的内外衔接工作。它是建筑设计的关键性先行环节,是决定建筑设计成功与否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虽然在建设立项前,项目建筑策划时,有过城市总体规划可行性宏观控制的场地选择和场地规划确认过程,但在建设项目进行建筑方案及建筑招标设计阶段,城市规划要做选定场地的决策,即要对场地进行合理方案的确定,上述确定确认过程是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并合理有序地组织场地内各种生产和生活活动。最终目标是进行场地设计做图实践,从而在保证建筑群体空间、形式及功能完整、统一的同时,使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场地设计应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规划部门当地要求和指标。根据建设项目的组成内容及其使用功能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综合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各项设施之间平面和空间关系,正确处理好建筑布局、交通组织、绿化布置、管线综合等问题,使该建设项目各项内容或设施有机地组成功能协调的统一整体,并与自然地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出合理、经济美观的场地总体布局设计方案。

  场地设计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与设计对象的性质、规模、使用功能、场地自然条件、地理特征及城市规划要求等因素紧密相关,它密切联系着建筑、工程、景园及城市规划等学科,既是配置建筑物并完善其外部空间的艺术,又包括其间必不可少的道路交通、绿化配置等专业技术与竖向设计、管线综合等工程手段。因此场地设计知识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辅导教材有限,我们学习场地设计的知识要联系场地设计实践。对没机会做设计前期、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者,借此机会,抓紧补课。除正确理解场地设计的概念,全面了解场地设计的基本知识外,可借助优秀工程图资料对照以达到加深印象的目的。若能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正需要进行场地分析的工程项目,取得实践机会,达到真正理解、解决和处理场地设计知识的目的,则一定会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同时还能通过场地设计学用结合的方式学到教材以外更广泛更多门学科知识。这是一种很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于做过场地设计,有些经历的建筑师来说,只能是因经历多少不同,而熟悉知识范围多少有差别。

  第二节场地地理特征

  一、地形地貌

  (一)地形图。区域性地形图常用1/5000~1/10000地形图,总图常用1/500—1/1000地形图。图例中有地物符号、地形符号和标记符号三类。为取得地形地貌真实资料,现场踏勘必不可少。

  (二)地图方向与坐标。上北下南左西右东定方位。纵向x轴南北坐标,横向Y轴东西坐标。世界各国均以地球经纬度绘地图。而城市地域一般用方格独立坐标网绘地图。场地地图多以城市地域坐标网控制,也可用相对独立坐标网地形图。

  (三)地形图高程与等高线。各国的地形图选用特定零点高程算起,称绝对高程或海拔。工程地图的假定水准点高程,称相对高程。

  我国地图等高线是以青岛平均海平面作零点高程,以米为单位计,以等高相同点连线标注的绝对高程线于地图上。等高线应是一条封闭曲线。

  两等高线水平距离叫等高线间距,两等高线高差叫等高距。等高线间距随地形起伏,大而密。等高线向低方向凸出,形成山脊,反之形成山沟。

  二、气象

  (一)日照。是太阳辐射热能,它作为能源,益于地球与人类生存。太阳辐射强度和日照率有关,因地球纬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故要制定不同地区的日照标准、间距、朝向、通风和防噪声等规定,它是进行建筑工程热工设计的重要依据(可查阅居住区规划住宅群体组合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每户住宅至少有一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而托幼、老年人、残疾人建筑及医院、疗养建筑,半数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h。《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规定更详尽:如我国气候分区六类;大中小城市分标准;有效日照时间按太阳日出至日落方位角(高度角)运动中的8点至16点,长达7至9h要求。日照标准日若提前至大寒节气,日照时数增至3h规定等。详尽要求见国家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规定。

  1.日照间距系数。D/H为日照间距:

  D=(1—1)

  即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比值。

  2.日照间距在不同方向的折减(见表1—2)。

  方位00~150150~300300~450450~600〉600

  折减系数1.0L0.9L0.8L0.90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日照百分率。指某一段时间内,实际日照时数占太阳的可照时数的百分比,它与纬度、气候条件有关。

  (二)风象。由风向、风速、风频组成。

  1.风向。风吹来的方向。某月、季、年、数年某一方向来风次数占同期观测风向发生总次数的百分比,即称该方位的风向频率。将各方位风向频率按比例绘制在方向坐标图上,形成封闭折线图形,即为风向(频率)玫瑰图。以风向分8、16、32个方位。又有夏、冬和全年不同风频图形表示。

  2,风速。以米/秒为单位,以各方位的平均风速绘制在方向坐标图上,形成封闭折线,即为平均风速图。

  3.污染系数。污染源的下风向受害程度。较大风向频率与该平均风速之比称为该风向的污染系数。

  4.局地风。由于地形、地物错综复杂引起的风向、风速的改变,形成局部地风、水陆风、山谷风、顺坡风、越山风、林源风、街巷风等。对此局部风效应与地区风向玫瑰图可能会完全不一样。

  (三)其他气象条件

  气温、降水量(含雨、雪、冰雹)、湿度、气压、雷击、云雾、静风等,从场地所处具体地域气象资料中查取备用。

  三、地质

  (一)地质。场地地面下一定深度内是由土、沙、岩石等组成,其不同特性以及地上或地下水的高度状况直接影响建筑地基承载力,当地基承载力小于100kPa,应注意地基的变形问题。

  (二)地震。地震震级(按释放能量的大小按分里氏十等级)、地震烈度(按建筑物等受影响破坏的程度分十二级)、基本烈度(某地区百年一遇最大烈度)、设计烈度(地区宏观基本烈度基础。小区域地质不一,而制定增减标准)都直接影响场地设计。九度地震设计烈度地区不宜建设。八度以下地震区建设要注意高度、密度、防火、防爆、疏散等措施。

  (三)几种不良地质现象。冲沟、崩塌、滑坡、断层、岩溶、人工采空区等将直接影响工程建筑质量与安全。还影响工程速度与投资量。

  四、水文

  地下水质深度变化影响工程地基基础处理和施工方案。地表水体要注意流量、流速、水位变化,特别最高洪水水位、频率,要考虑加强防洪、排涝的设施与措施。场地排水径流、坡度也要顺畅。

  第三节场地设计总平面布局

  一、场地设计总平面要点

  1.场地设计总平面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资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3.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新意、有特色。

  4.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持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5.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7.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应分区明确,做到集散人、车交通组织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人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m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于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宜设在下风向。

  8,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和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执行。

  9.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结合近期使用,以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10.总平面设计应考虑采取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等)措施。

  11.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的距离尺寸标注。

  二、使用功能设计要求

  使用功能要求的满足是指在对建设项目的性质、项目规模及构成要求;建设场地自然条件;历史人文特点;建设单位要求等四条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总平面功能分区布局。民用建筑往往以图解的方式分析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工业建筑以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构成平面功能分区布局(不加详述)。两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功能表达各具特色。

  从上述不同建筑项目的功能关系中可以看出其组成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与次序。均应从场地环境质量要求角度去考虑。如闹与静,集中与分散,开放与封闭等,他存在于多种形式的建筑组合统一体中,应选择最适合使用的功能与场地总评面布局。

  居住区场地布局;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三类:

  1,居住区规模。容纳3万至5万人口,以城市干道围合,配建一整套教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小区规模。容纳1万至1。5万人口,以居住区级道路围合,配建一套能满足小区自身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组团规模。容纳1000至3000人口,以小区级道路围合,配建有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由若干小区组成,小区又由若干组团组成。居住区结构组成关系可按三级,也可按两级。

  4,住宅群体组合。有成组成团式、成街成坊式、整体式组合三类。

  5,居住区公建配置内容要与规划结构相吻合,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8类,居住区级公建服务半径800—1000m;小区级公建服务半径400—500m;组团级公建服务半径150—200m;

  6,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20m;小区路面宽6~9m,组团路面宽3~5m;宅间路2。5m。小区干道至少有两个出入口,两方向外围路相联。路与干路交角不宜小于75度,以利于消防车通行。为方便残疾人通行,应设无障碍通道。小区尽端设12m×12m回车场。

  7,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如下表: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处入口高层5

  多层33

  32

  12

  有出入口——5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

  多层22

  21.5

  1.5

  围墙面向道路1.51.51.5

  8,居住区绿化分级。依据规划结构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多级公共绿地,采用集中、分散,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系统,绿化宜采用开放式,并尽量与小区老年及青少年活动场地相结合。

  综上所述,公建与居住区的使用内容和具体功能要求已经说明了公建与居住区场地布局的设计难度。在场地设计中,如何按照二者的功能要求,对其进行合理布局,是设计前期工作的关键。

  三、功能分区与交通组织

  从场地自然条件中,因地制宜地寻找利用和改造土地的潜力;从场地环境条件中,化弊为利地处理和协调空间环境;从场地现有设施中,因势利导地组织和优化管网场地。尽管有了一个完美的使用功能的设想,仍会因场地环境的不同产生影响。为此有必要将性质相近的使用功能集中,重新调整总图的功能分区以适应场地。在重新调整总图的功能分区的同时,应注意经济合理地选定道路系统和确定地下管线定位,以达到合理的交通组织。

  (一)交通组织

  它是建设项目各组成功能部分之间有机联系的骨架。交通组织要清晰,符合使用规律,交通流线避免干扰和冲突,要符合交通运输方式自身的技术要求,如宽度、坡度、回转半径等。其有关道路知识在后面一节专述。

  1.交通流量的安排。将出入口设在交通流量大、靠近外部主要交通道路口部附近,使之线路短捷。大量人、车、货流运行的线路,应不影响其他区段的正常活动。入口避免设于高差大的地形路段。避免垂直交通不便。

  2.车行系统。避免过境或外部车导入;注意不要与人行系统交叉重叠;在集中人流活动地,禁止车流行驶;非机动车宜有专线。

  3.大量人流集散的地段和建筑。通过步行道或广场组织人流交通,如火车站、展览馆的人流活动有一定规律,可将入口和出口分开,人流按一定方向疏导。在商业、影剧院、文体场馆的集中时间长短不一,应考虑最大人流的出入口宽度、广场和停车场面积。交通干道车流要专线顺畅,以缩短人流出入的滞留时间。

  4.场地交通组织是场地各种交通设施综合设计的结果。机动车有火车、汽车、电车多种运输方式;城市或场地内有公共汽车、集装箱车、卡车、轿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多种交通工具。在交通组织综合作业时,要考虑不同运输方式的车流衔接,不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有不同的交通线路,并应按其不同的交通流量规律进行交通组织安排。

  5.场地交通组织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合理功能分区流线确定下的各个项目或总项目,在安排它的车、货、人流的入口和出口时,定位要准确、清晰、安全、上下有序、洁污分道,以利总图的整体交通环节不受阻。

  (二)对外交通联系与出入口设置

  场地出入口对外交通要便捷,减少对城市主、次干道的干扰。应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或执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规定。对车流量较大的基地,其道路出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有要求:出口距城市道路交叉红线大于80m(通则70m);距次干道不小于70m出口距人行道、地铁出人口大于30m(通则15m);距公交站台大于15m;距花园、学校、残疾人建筑大于20m。当场地路坡较大时,应设缓冲段,再衔接城市干路。另外对影剧院、会展、商业密集建筑基地,除执行地方规划条例和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外,还要求该场地至少一面临城市干道,且有足够的疏散人数确定宽度(约大于用地周长1/6);其场地要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口通向城市;其主人口避免直对城市干道,且要有足够的集散场地、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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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筑师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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