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自贸港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等31类,具体类别参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包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一)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
(二)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二、执行标准及时间节点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根据“审验一致”的合规原则开展验收。
(四)建设工程在新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图审机构按送审项目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时的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修订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修订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修订后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五)具备房屋产权手续且依法可营业场所的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项目,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如不能满足标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我省专家库中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或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定,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并将专家技术审定意见作为审图机构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依据。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和需增加2个及以上防灭火系统就能够达到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原则上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六)新建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阶段,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规定外,对于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不明确或应进行论证的,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市县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我省专家库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或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定,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组人员同意即为评审通过,并将专家组技术审定意见作为审图机构审查依据,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房屋建筑、市政类特殊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纳入施工许可审批事项合并办理。
2.除房屋建筑和市政类以外,石油天然气工程、化工工程、铁路工程等其他类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出具书面结果意见等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3.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符合组织专家评审条件:
A.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B.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C.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当提出严格防火措施的防火设计时。
对以上任一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图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应中止审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专家评审;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模板详见附件2);专家意见应作为图审机构后续审查依据。
(2)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正式评审;
施工图已审查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确需修改特殊消防设计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我省消防专家库不少于7名相关专家进行初审,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后,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正式评审。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建设工程其他验收事项应按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组织现场查验并出具联合验收分项验收意见,具体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现场评定、出具书面结果意见等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按照行政服务事项及“即办件”事项程序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2.被抽取到的项目其办理流程及要求参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要求。
3.各市县负责实施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信息系统尚在建设的地区可在受理时采取见证抽取方式。抽查比例按照:
(1)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工业建筑、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抽查比例均不低于20%。
(3)其它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10%。
(4)超期未依法申报备案的项目抽查比例为100%。
具体抽查比例和抽查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
4.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备案复查意见书。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将正式上线的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和审查系统上传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等消防救援机构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工作。
(二)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完善以记录、抽查和惩戒为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诚信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每年应对本地区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或报告质量进行检查,且不少于1次。
(三)加强业务档案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并建档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消防行政许可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并在项目办结后告知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档案给档案管理部门(或临时负责机构)。
(四)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学习。各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职业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技术培训。
(五)加强特殊消防设计工程管理。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特殊消防设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特殊消防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受理消防验收及现场评定时,对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本通知印发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主。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办理流程.zip
2.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报告.zip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清单.zip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