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起草了《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是建筑企业自有工人?
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为什么要发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
针对重庆建筑领域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发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如何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
《征求意见稿》提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到2025年,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90%以上。
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80%以上,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10%以上。全市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50%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试点项目包括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以及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认定标准要求的技术复杂项目。
试点主要包含七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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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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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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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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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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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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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创新其他激励机制。
《征求意见稿》强调,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在逐步实现社保统筹、应参尽参的基础上,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进一步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自方案实施后6个月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和各试点区县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取消劳务分包(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 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30%、70%以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
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我委会同市人社局起草了《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各单位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修改建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电子版发邮箱(联系人:张钢铁、刘岸,联系电话:13167900278,电子邮箱:1771756825@qq.com)。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1〕11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工人职业素质为重点,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实施“建造强市”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9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80%以上,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10%以上。全市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50%以上,建筑工人劳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职业认同感、安全感、获得感普遍提升。
(三)试点内容、试点范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1.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其他激励机制。
2.试点范围
(1)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二是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认定标准要求的技术复杂项目。
以上试点项目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新开工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应统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不得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2)试点区县:(3个区县,待定)
试点区县所有工程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全部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试点区县先行先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市全面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松散,劳务作业范围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治,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不高、老龄化严重、企业归属感差、技能培训不足、劳动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
1.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或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2.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以作业班组参与施工。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钢筋、混凝土、架子工、木工、装配式施工等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建管处、质安处,各试点区县)
二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企业基本情况、所从事的工种、工人名单及劳动合同、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资料。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作业工种,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四是签订劳动合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临时用工,但临时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10%。(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制定全市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将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我市专业作业企业业绩库,开展专业作业企业诚信评价。整合我市劳务资源优势,打造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提升竞争力,走品牌占领市场,向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3.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特种作业、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带班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作业示范和工序检查等工作,主导施工现场班组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发展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以下建筑工人可计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专业作业企业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的建筑工人(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培训考核、技能等级、工资发放、从业记录、诚信以及现场作业绩效等信息情况。建筑工人经过必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在信息库中加以记载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信息数据1年以上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作业。(责任单位:质安处、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二是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应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人详细台账,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工人和自有工人的身份信息、技能等级、证书情况、岗前培训情况、所负责工种、作业面位置以及施工质量安全记录等信息。总承包企业要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巡查、督查,相关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一、以管理和后勤人员冒充顶替自有工人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已享受的自有工人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纳入诚信管理。(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实施建筑用工“红黑名单”制度。构建我市建筑用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诚信管理体系,将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纳入诚信评价,实施“红黑名单”管理,对专业作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建筑工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事故等情况,纳入“黑名单”记录在案,并给予诚信评价扣分,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吊销人员技能证书等处罚。对于管理科学、手艺精湛、责任心强、无不良记录的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计入“红名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行业协会、各试点区县)
四是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用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住宿、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增强建筑工人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要带头落实好现场管理规定,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70%。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进出场管理规定,根据企业施工作业需要,建立技能工人配备合理、专业工种配套的施工作业班组,原则上以本乡本土的自有工人,或长期稳定协作的专业作业企业构成,杜绝使用临时挂靠、未经考核的外部流动人员和没有实名制信息的人员,谨慎使用纳入“黑名单”记录的企业和人员。(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坚持“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绩优者多得”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构建工人技能等级、施工质量水平、安全责任落实、业绩贡献、工作年限等与工资分配挂钩的激励制度,完善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专业作业企业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针对建筑市场“按天付薪,拿钱走人”“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突出问题,积极调整按天计酬、按件计价以及包干工资、固定工资等工资支付方式,大力提倡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并结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巡查情况,将质量安全检查结果落实在工人薪酬管理上来,以施工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为抓手,以薪酬激励机制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提升。(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三)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
1.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是单列职工教育经费。调整现行定额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2.5%~4%计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工程造价费用中单独列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下浮。制定我市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职工教育经费 60%以上用于施工现场一线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造价总站、市岗培中心)
二是优化新编定额的编制。充分考虑我市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工人和提高企业自有工人比例等因素,人工工种及人工单价应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不断提高关键技术、关键技能岗位的人工工资水平。同时优化规费(含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标准,确保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责任单位:市造价总站)
2.加强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
一是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政府补贴培训为有益补充,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围绕传统工艺提质升级和新技术、新工艺发展需求,编制完善传统关键工种及新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鼓励扶持企业、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共建装配式建筑及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对培训考核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持续开展培训机构诚信评价,提高规范化水平。各区县要将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宣教处、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二是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引导企业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对自有工人开展职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自主培训评价机制,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通过集中培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线学习、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开展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宣教处、市岗培中心)
三是全面推开技能人才评价。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和自有工人较多的企业,备案为用人单位自主评价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本企业职工或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全市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贯通发展,对于考核评价标准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取得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证书的,互为双方高等级考核评价申报条件。在试点区县内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住建系统考核评价“一考双证”,择优培育同时具备人社部门等级评价、住建系统考核评价资质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实现评价一次、核发“双证”,形成经验后在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宣教处、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3.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一是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专业覆盖全面的建筑技能竞赛,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鼓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行业协会、总承包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组织实施“巴渝工匠”杯和“川渝住建”杯等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宣教处、市岗培中心)
二是健全职业技能竞赛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能竞赛奖励制度,拓宽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做好与人社、工会等部门的衔接,将建筑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优先推荐参评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按规定推荐纳入“重庆技能大师”“全市技术能手”“巴渝工匠”等荣誉称号候选人,并给予获奖选手所在企业诚信加分。进一步落实好建筑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颁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宣教处、市岗培中心)
(四)进一步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一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待遇。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指导企业设置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技能人才技术等级补贴,健全自有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督促企业依法为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住保处,市造价总站、市公租房局、市公积金中心)
二是逐步提高建筑工人社会保险覆盖率。督促企业将自有工人依法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企业要配合工人做好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时养老保障权益的转接和续保工作。总承包企业要指导专业作业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社保稳岗优惠政策,推动实施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的制度,在逐步实现社保统筹、应参尽参的基础上,优先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100%。(责任单位:市安管总站、市质量总站、市岗培中心)
三是进一步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责任单位:质安处、市安管总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及各试点区县,要成立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商、税务、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各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政策能够落地见效。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消除改革创新顾虑,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尽早试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各企业要制定培育自有工人培育计划,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委托专业机构或学校培训,并结合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提高自有工人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专业作业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各项保障工作。
(二)明确时间节点
自(本方案实施后6个月)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和各试点区县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取消劳务分包,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全资、控股、参股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不得分包给其它专业作业企业或个人。已开工或已招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逐步以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替换原劳务资质企业。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30%、70%以上。
2022年月(本方案实施后1个月)之前,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及各试点区县应具备新设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登记备案条件。各试点区县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并持续跟踪试点项目实施情况。
非试点区县和企业可参照本方案试点工作要求,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所承建项目可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非试点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在现场检查时,应按本方案要求予以支持。
(三)积极实施创新激励措施。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专业作业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在分包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最多5个专业的限制要求。
2.试点区县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近2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3.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市内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近2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
4.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的,所有新建项目全部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当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占施工现场总人数25%、50%、80%以上的,免交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以申请退还。(责任单位:市造价总站,各试点区县)
5.企业自有工人人数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或者承建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占施工现场总人数25%、50%、80%以上,在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不作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责任单位: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6.对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权限。企业建立完善自有工人培训考核体系后,可以自主开展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考核结果统一录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岗培中心、市审批服务中心)
7.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问题。(责任单位:市造价总站,各试点区县)
8.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协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优惠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建管处,各试点区县)
9.建筑企业开展自有工人技能培训费用、发放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培训补贴等费用,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建管处,各试点区县)
(四)做好宣传服务
人才队伍建设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是建筑行业一项新的改革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改革发展的实际行动,各试点区县、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培育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普法力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及时协调解决建筑工人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宣教处、建管处,各试点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