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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办标〔2021〕36号文件及其附件)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申报范围为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基本级绿色建筑不授予标识。

第五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和向住建部推荐工作;指导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并授予标识,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和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推荐工作,以及预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市)专家库,无条件成立专家库的地(市),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八条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申报和审查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认定应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绿色建筑认定工作,包括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附件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订申报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上述内容分为基本材料和佐证材料,具体分类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第十四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审推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初审推荐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

第十五条  预审推荐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是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初审推荐环节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是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

(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形式审查期间对不满足形式审查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附件4)。

第十八条  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专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并签订承诺书(附件5)。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对在专家审查中,评分未达到星级标准,但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所有控制项要求的,可认定为基本级绿色建筑。

第十九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按照“谁认定,谁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项目应发布通告,并授予证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5月份集中组织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审查。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认证部门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西藏自治区编号为26,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我区2022年认定的第1个二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6-2-P-2022-1。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推荐、审查。系统功能不满足在线审查时,可采用线下审查方式,并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自治区和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每年应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系统,自治区和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审核。

 

第四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七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交接绿色建筑运行要求。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对比,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按相关要求继续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在绿色建筑认定后,发现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两年不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在绿色建筑认定后,发现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绿色建筑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取得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撤销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一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降低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删除。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工业建筑参照民用建筑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流程图

2.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承诺书

3.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清单

4.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书

5.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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