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文以列表的方式从审查项目(如: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室外气象资料、室内设计标准、防排烟等)和审查内容(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等)两个方面介绍了暖通专业审图的要点。
关键字: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房设计
本文以列表的方式从审查项目(如: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室外气象资料、室内设计标准、防排烟等)和审查内容(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等)两个方面介绍了暖通专业审图的要点。
序号 | 项目 | 审查内容 |
5.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
5.2 | 设计依据 |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
5.3 | 基础资料 | |
5.3.1 | 室外气象资料 |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
5.3.2 | 室内设计标准 |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
5.3.3 | 建筑热工计算 |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
5.4 | 防排烟 | |
5.4.1 | 高层建筑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M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 8.4.11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
5.4.2 | 人防地下室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98 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16000m3/h,12000m3/h。 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
5.4.3 | 地下汽车库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第 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第 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
5.4.4 | 洁净厂房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
5.5 |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措施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1)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2)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
5.6 | 环保与卫生 | |
5.6.1 | 地下汽车库换气 |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
5.6.2 | 饮食建筑 油烟排放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S-2000 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如下表所示: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6.3 | 环境噪音 |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适用范围 昼间(dB) 夜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
5.6.4 | 降低设备噪音的措施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1)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2)第8.3.2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
5.7 | 安全设施 | |
5.7.1 | 采暖通风系统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1)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2)第6.3.5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3)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4)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
5.7.2 | 房 | 《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1)第13.3.2条规定,间、凝结水箱问、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2)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度的易燃油品的地下 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 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3)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4)第13.3.4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注: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2000年版。 |
5.7.3 | 人防地下室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量应按下表采用。 战时人员量标准(m3/h) 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来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2)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3)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 (4)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人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 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
5.8 |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