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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南副坝工程
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有效期:2002年9月~2003年12月)

 

 

 

 

 


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
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南副坝工程监理处
 2002年 9月

                     
工程名称: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南副坝工程

批    准:

总    监:

审    核:

编    写:

校    对:

 

 

 

 

 

 

 


目   录
1、 总则
2、 工程特点
3、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施工进度计划申报
5、 施工进度控制
6、 合同工期管理
附录: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流程图

 

 

 

 

 

 

 

南副坝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 1根据《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南副坝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结合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南副坝工程的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1. 2本细则编制依据
(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2) 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
(4) 与工程有关规程规范。
1.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南副坝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
1.4承包人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台时利用率,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1.5工程承包人应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施工进度,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工程特点
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位于淮河干流中游正阳关以下28km处,工程主体位于霍邱、颍上两县交界处,北距颍上县城约20km,南距霍邱县城约14km。南副坝在淮河南岸,六安市霍邱县境内。南副坝接船闸南端向东经城西湖退水闸后向南沿退水河右岸经田家洼、王庄转向西至大莫店子接30.0m等高线。坝顶高程32.15m,船闸~城西湖退水闸坝顶宽度为8.5m(与施工道路结合段,已实施),其余为6.0m。本次施工段为1+345.51~8+463.22,全长7.118km。坝顶高程32.15m,坝顶宽度为6.0m,坝顶设泥结石防汛路面。其中,田家洼段(4 +410.51~5+983.51)为复式断面,戗台高程27.15m,戗台宽2.0m,戗台以上边坡1:3,以下为1:4,其它段边坡1:3。坝顶泥结石防汛路面长7.238km,宽4.5m。局部段基础处理采用水泥深层搅拌桩,需要处理坝基面积20840m2,共需水泥土7600m3。南副坝有穿坝建筑物3座:灌溉涵1座为电灌干渠涵,排涝涵2座为一道冲涵及三道冲涵,3座涵均为新建工程。
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为一等大(Ⅰ)型工程,南副坝为一等1级建筑物,穿坝建筑物也为一等1级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一等4级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年一遇。
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3.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开工通知。
3.2督促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及时到位。
3.3督促并审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开工。
3.4作好协调工作,尽量减少外来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按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要求,确保在合同工期即13个月内完工。
4、施工进度计划申报
4.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通知之后14天内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处审批。监理处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1)工程概述。
(2)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
(3)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施工招标文件第2章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冲沟和边坡。
(5)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带逻辑关系的分年、分季度施工横道班进度表、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图及进度控制电子文件、施工强度分析及其说明)。
(6)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7)分年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8)分年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9)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控制措施。
(10)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11)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4.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1天内,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处审批。监理处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处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4.3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合同条款中相应条文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1) 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 持续时间;
(3) 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4) 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5) 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4.4各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施工细则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向监理处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计划措施计划应于该项目工程开工14天前送达监理处,并且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单项施工概述;
(2)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
(3)施工布置;
(4)施工进度实施计划;
(5)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配置计划;
(7)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8)质量控制措施;
(9)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4.5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项(单位、分部)工程施工进度实施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台时生产定额指标;
(2) 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业循环时间分析;
(3) 带逻辑关系的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横道表(包括:分部、单元工程项目,合同报价工程量,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作业时段计划完成工程量以及分部工程分月施工强度);
(4) 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分析;
(5) 控制性施工进度形象示意图;
(6) 永久工程设备的安装、交货时间安排;
(7) 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指标;
(8) 施工资源(机械设备、分技术工种劳力、主要材料)配置;
(9)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措施。
4.6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处将在报送文件送达14天内完成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4.7施工措施计划审签将作为承包人申请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4.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处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4.9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处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5、施工进度控制
5.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必须在每季、月开始7天前向监理处报送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 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 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 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5.2月进度报告
(1)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处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 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 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 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 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 劳动力数量;
7) 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 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 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
10) 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1) 累计合同价款结算情况以及下期预计完成的合同支付额
(2)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5.3进度会议
(1) 每周五下午和每月28日定期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 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内容包括:
1) 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 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 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 工程质量情况;
5) 要求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5.4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做好施工准备、合理安排资源投入,做到安全生产、均衡生产、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不论何种原因,致使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包人均应及时做出调整,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14天前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处批准。
必要时,监理处也可以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指示,由承包人调整实施进度计划,报监理处批准。
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5.5由于承包人的责任或原因,施工进度发生严重拖延,致使工程进展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发包人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目标而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监理处将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发出要求承包人加速赶工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作出调整安排。
5.6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属于承包人合同责任与风险的,由承包人承担,属于发包人责任、风险与要求的,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申报,监理处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支付。
5.7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处发出的加速赶工指令,或因执行不力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5.8向监理处递交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告中应附有适当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使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
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2)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情况。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5)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
(6)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6) 水文、气象等资料。
(7) 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8) 其他必须申报或说明的事项。
6、合同工期管理
6.1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不能延长工期的要求,发包人也不为此而给予费用.
(1) 承包人失误或违规/违约引起的,或因此而被监理处指令的暂停施工;
(2)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或因此而被监理处指令的暂停施工;
(4) 承包人未得到监理处批准的擅自停工;
(5)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6.2工程施工暂停后,承包人在妥善保护、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创造早日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处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复工通知送达的7天内复工。
6.3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的合同与风险,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处,并在发出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处提交一份详情报告,详细申述发生工期延误事件的细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此后的14天内,承包人可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处审批。
若承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向监理处提出顺延合同工期申报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6.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6.5总工期的计算和工期延误及提前。
    (1)总工期的计算
     总工期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要求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即开工日期为2002年10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7日。
(2)工期提前的奖励:
承包人提前完成总工期所规定的目标,发包人酌情进行奖励。
承包人逾期完成总工期所规定的目标,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但逾期完工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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