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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隧洞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铅山县高店水库导流隧洞及引水隧洞的开挖衬砌工程。
1.2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是:
(1)建设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Wyy/GO-JL-01。
(2)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WYY/GDJA-1
(3)施工详图和相应的设计说明及技术要求等。
(4)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T249.1-9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223-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3  本细则是江西省高店水库工程建设监理配套文件之一,实施过程中与《监理规划》和有关实施细则配合使用。
二、施工准备及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施工承包合同鉴定之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进场申请报告,监理部按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如条件已具备,即批复承包单位进场,作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2.2  承包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14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包括:
(1)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参数。
(3)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2.3隧洞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控制网连接图。
(3)洞口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与进洞关系平面图。
(4)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5)技术总结报告。
2.4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开挖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与设施)配置计划;
(5)开挖爆破技术与方法;
(6)支护施工方法与措施;
(7)出渣和弃渣措施;
(8)灌浆施工措施;
(9)通风、散烟和除尘措施;
(10)供电、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11)供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12)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措施。
2.5  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开挖爆破设计报监理部审批,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径、孔深、方向和数量;
(3)装药量、装药结构和炮孔堵塞方式;
(4)起爆雷管类型和起爆网路设计;
(5)循环开挖进尺和单耗药量;
(6)预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参数与作业方式;
(7)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6  水泥灌浆作业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灌浆施工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
(3)制浆工艺及设备;
(4)灌浆材料和制浆要求;
(5)灌浆方法、工序、工艺、设备及计量控制方法;
(6)灌浆压力;
(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
(8)安全作业与环境保护措施。
2.7 隧洞工程开挖通过稳定性差或其它特殊地层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补充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应包括:
(1)地质条件及围岩稳定性评价;
(2)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及预防处理措施;
(3)特殊的开挖和爆破方法;
(4)特别支护措施;
(5)材料和设备配置;
(6)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2.8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 承包单位接到审签意见单后,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单位可即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3.2  施工中使用的火工器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试验,无论是由业主单位提供或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火工器材(包括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等)都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资格厂家的产品,并应有产品试验鉴定资料和说明书,每批产品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准用于工程施工。
3.3  施工作业必须成立严密的管理体系,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技术岗位责任制,并报监理部审查备案,从事爆破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人员作业。
3.4  施工中,承包单位可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隧洞贯通符合性校测;
(2)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
(3)及时测绘洞室纵横断面,做好开挖体型检查,检测工作。
3.5  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隧洞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监理部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部可抽测或要求承包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3.6  开挖过程中,承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对已埋设监测仪器的保护。
3.7  施工作业中,承包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及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关于“通风与防尘”的规定及控制标准,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3.8  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发生意外事故,承包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延伸,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部,同时会同设计地质人员,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会同设计、地质人员,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10  当承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14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3.11  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研究解决措施,安排好下周、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计划均衡进行。
3.12  当施工进度拖延或爆破作业效果不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调整施工作业计划或爆破参数,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
3.13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或未按规定线路出渣、弃渣、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4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开挖,支护原始记录,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定期向监理部报送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记录:
(1)施工方法;
(2)循环时间,进尺与钻爆效率;
(3)投入劳动力,设备和材料消耗量;
(4)主要机械设备生产效率;
(5)实施支护详图;
(6)围岩变形监测成果;
(7)塌方和其它事故处理;
(8)地下水引排措施及效果;
(9)其它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10)已完单元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11)合同支付情况;
(12)施工过程中违约、违规情况。
3.15  灌浆作业期间,承建单位应作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每月定期报监理部审核、备案。
3.16  除非另行报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地下洞室施工过程中,坚持四项(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调度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
4.2  洞口开挖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
(2)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
(3)进洞前,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并采取防患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开挖洞口。
4.3  开挖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隧洞方向,中心线高程,每次爆破后均应进行断面规格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处理,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规格检查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1)开挖放样误差一般不大于10㎝;
(2)开挖断面测量相对于中线误差不大于5㎝;
(3)施测断面间距一般不大于5m,对起伏差或线型以及设计结构变化较大的部位应适当加测断面;
(4)一般地质条件下,洞室径向超挖值应不大于20㎝,也不应有欠挖。
4.4  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其中包括应遵守下列原则:
(1)查清地质构造,做好锁口和排水;
(2)对围岩进行预加固处理;
(3)浅钻孔、多循环、弱爆破,减少对围岩的振动影响;
(4)及时支护、加强支护,必要时或容许时尽早进行砼衬砌;
(5)加强安全检查,围岩变形监测与分析,及时采取防患措施;
4.5  在砼衬砌中,经设计同意、监理部批准,可容许钢支撑侵入设计图纸确定的结构衬砌砼内,但钢支撑及其埋入附件应采用钢件制成,并且就位准确,焊接牢固。
4.6  隧洞的灌浆一般按回填、接触,固接顺序进行,作业必须严格按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进行,在钻孔冲洗和灌浆过程中,应注意衬砌变形的监测,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详细记录并同时报监理部。
4.7  其它未列项目的质量控制及检查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程和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五、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5.1  隧洞土建工程质量检验与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按照《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高店水库工程监理规划》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5.2  隧洞工程开挖或阶段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以利合同支付及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申请验收报告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详图图号、设计变更文件文号及监理签证号;
(2)洞内导线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3)贯通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4)开挖竣工图(平面图比例为1:500,纵剖面图比例为1:200,横剖面图比例为1:50-1:100)及竣工工程量;
(5)由施工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素描图(或其它完成记录)及地质水文资料;
(6)施工记录资料;
(7)技术总结;
(8)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5.3  隧洞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述资料:
5.3.1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
(1)工程概述;
(2)合同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与实际开工、完工日期;
(3)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
(4)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未完尾工项目清单及后续完工计划;
5.3.2  工程施工报告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合同工期目标;
(3)施工过程、设计、地质、施工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及处理方案;
(4)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时段、方法与过程;
(5)合同履行中违规、违约情况;
5.3.3  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及设计和工程变更文件;
5.3.4竣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应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报价工程量与合同报价,支付结算工程量,支付单价与支付总价;
(2)已结算的合同索赔支付;
5.3.5  质量检验文件应包括:
(1)工程开工文件;
(2)按分部、分项工程整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监理签证,认证文件;
(3)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现场指示、指令和施工违规、违约文件;
5.3.6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包括:
(1)记录资料目录;
(2)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期质量检测与试验资料、、;
(3)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期施工测量记录;
(4)砼浇筑、灌浆及金结安装等主要施工作业记录;
(5)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6)施工期安全监测记录;
(7)其它重要活动与事项记录。
六、工程计量与支付结算
6.1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
6.2  洞口明挖、洞挖、锚喷支护、砌体、水泥灌浆、止水安设、永久砼衬砌等,按合同规定必须支付的收方计量均以施工详图确定或经设计变更修改,或由监理工程师指示变更并有文字依据的设计边线,或实际合格进尺,或有效材料安装,或实际耗用量计算。
6.3  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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