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沟以及大面积平整场地等机械挖土。 2 施工准备 2.1 主要机具: 2.1.1 挖土机械有:挖土机、推土机、铲运机、自卸汽车等。 2.1.2 一般机具有:铁锹(尖、平头两种)、手推车、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2.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机械挖土工艺标准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 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2.2.4 开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开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2.2.5 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等准备工作。 2.2.6 选择土方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的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运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2.2.8 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2.2.9 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 分段分层平均下挖 修边和清底 3.23.2   坡度的确定: 3.2.1 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3.2.1.43.2.1.4    坚硬性粘土——2.0m。 3.2.2 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