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2.7.1投标人应是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法人,即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叁级及以上的资质,无专业要求,对口专业为水工、水建、水电、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而且必须是水工、水建、水电、农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之一。 2.2.7.2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则应随其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2.2.7.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定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招标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