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家答疑录
首先非常感谢专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是否包括规费和税金”的答复。今年4月新出版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第118页“(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法与程序”中说:“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但该教材同一页在“(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中却认为:“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格差价、利润、风险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另一本考试教材《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76页(案例九)表3-18“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也包括了税金。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部国家标准,有两种互相矛盾的解释。现在GB《计价规范》正在宣传贯彻之中,我想知道的是,在今年10月举行的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如果按照GB作答,会不会判为错误?哪一个更有权威?
工程量清单投标中一个问题:由招标单位给出的工程量数量和该项目所套定额的编号,同时还给出了该项目主要材料的暂定价。常规做法:按94预算价取综合费,再算94价与暂定价的差即价外差。在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还有没有94预算价的概念?还有没有价外差的概念?如果没有了,那么就是以市场价为基数来取费?例如:铺花岗石地面,94价371元/平米,暂定价250元/平米,费率相同,但两种的综合单价是不一样的。怎样做合理一些?
专家回复: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如果发生变更项目与所报价清单项目都不相同时,指定使用某种现行预算双方来制定新的综合单价。但至少我还没有听说过清单报价与某年预算基价相联系的,这样就谈不上价外差的问题了。所以只能将主材暂定价调整为市场价,并以此为基数来取费了。市场价应该比预算基价更合理,也不用再计算价外差了。
请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应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如果包括,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税金是否有重复?今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在此问题上有矛盾之处。
专家回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规费、税金不重复。参看规范第25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中不包括上述两项内容。规范是国家制定的标准,任何有别于规范的言论、行为都是错误的。我没有看今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不知教材内容。以我之见,你在考试答题时还是以教材为准。
此外:美国工程行业的算法:其利润=(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率;与我们现在执行的清单规范不一样。我想了解咱们的专家们是怎么考虑的?
专家回复:
利润率是以单价直接费为计算基数还是以总价直接费为计算基数是不同的。本规范是以单价直接费为基数的,它的依据是建设部的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如果单价中含利润,在变更发生计价时对承包商要有利一点,因为变更计价的依据是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
我手头上有清单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其中第76页,上半页清单项目“混凝土灌注桩”的综合单价是515.99;下半页单价分析得出其单价为515.97。主要是四舍五入的问题,请问计价时以哪个为准??
专家回复:
综合单价是写在报价清单上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是投标的造价工程师自己计算综合单价的资料,有时甚至是企业的秘密资料。所以如果两者有差异,当然是以提交给业主的综合单价为准。只有报价给招标人的清单综合单价才能形成双方的约定。
采用清单计价,与国际接轨,以后是否会统一全国定额消耗量(不允许地方再颁发地方定额),取消地方定额站,各省地区只规定计价补充规定(和公路一样)?这样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
专家回复:
采用清单计价是为了实现“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形成价格”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统一全国消耗量且不说管理成本是个天文数字,而且也不应当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宏观控制的内容。在过渡时期,消耗量与定额一样会从指令性的作用调整到参考性的作用,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定额和消耗量数据,除非发生低于成本的报价行为,否则形成综合单价的与消耗量有关的单价组价表多数情况不会被要求出具给招标人,这要看招标文件的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招标人都不考虑投标人的单价是用何种消耗量的水平计算的,许多国家甚至就没有消耗量的概念。
若招标是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专家回复: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我在以前的回答中提到对于漏项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样做对于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这种可能性也经常发生,甚至清单已列项目,投标人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而将该项费用并到其他项目的都经常发生。
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些什么费用?
专家回复:
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理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正如专家所述,不同的合同规定,其内容也有所区别.
专家回复:
总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要看招标文件或者总包合同条款的规定。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进行报价这是清单与概预算不同的地方,即更加市场化一些。
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专家回复:
在《计价规范》第5.1.3 6) 中所说的预留金是指在上述计算的工程造价之外考虑包括工程变更在内的,暂时无法计算准确而预留的金额。如果工程量变更费用超过预留费,开发商需要调整,而且还应该调查为什么当时的估算与现实有这样的差距?
对于清单规范2003的疑问
初读清单规我感觉附录AB(建筑工程、装饰)、附录D(市政工程)编写质量较差,多处编制思想与项目设立矛盾,计量不合理。组价思路考虑的欠妥,违反了工程项目(分项工程)的计价规律。其他几章还可以,我认为附录C(安装)较好。
1. 项目划分忽略施工特点,给造价管理带来麻烦。比如模板工程计入措施费,不利于工程的阶段结算(形象进度款)。
2. 项目划分忽略子项的计量特点。土方工程把挖运组到一起。可事实上,挖的价格基本在某一地域时基本固定的,而运的价格差异却很大。桩按根计,这的没听说过。做分包时都没有听过如此如此粗泛的计量方式。这使此项定额没有可比参照,这种计量统一有何意义呢,按这个思路平米包干是最好的统一。可以想象编写人士多麽缺乏工程预算工作经验。
3. 项目划分、设立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场地平整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原为甲方责任,现在却以首层建筑面积包死的形式出现,叫人费解。这是怎样的一种引导呢?比如以实物计量规则,而预应力钢筋还要计算预留长度。防水的基层要到装饰工程里去找。
4. 项目划分过于粗。后多项目根据清单分类后,变得没有任何统一计量的特点,我建议各地区应该在第五级第六级编码上出计量规定。保温工程划分仅分为,屋面、墙面、天棚、柱、地面。油漆工程也只是以部位划分。这样忽略施工特点的划分使清单变得无意义。
我觉得该清单为做好接轨工作,1不能与国际接轨,2不能于现阶段计价习惯接轨。虽然建筑工程子项繁多,但根据施工特点合理归类使其真正代表一定的价格含义。况且建筑工业化是大势所趋,如此落后的规范将把我国的工程建设引向何处呢?
专家回复:
我是建筑工程和装饰编制组的副组长,对于你的批评,首先是表示感谢,因为象你这样关心清单规范的多了,清单的编制质量才有可能提高。其次是我,相信其他专家也会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对待你的批评。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 模板是根据混凝土接触面积单独计算,还是放在混凝土构件综合单价中,还是放入措施费中,从开始就是一个争论的话题。每种方法都有利和弊。 如果在实践中该办法确实给投资人的造价管理带来麻烦,那也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的。
2. 《计价规范》中的项目名称下的列项是一种粗线条的划分,具体到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还要根据项目特征细化,其中“弃土运距”是必须说明的内容。如果一个项目招标人规定一种以上的运距,还需要在清单中分别列项,使得投标人能够计算运费,除非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土方运距自己确定,并且包干。至于说到桩的单位以“根”计,其实《计价规范》同时也给出了“m”也可以作为单位,供招标人自己选择。编制清单数量所应把握的原则与编制定额数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相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根据同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出的数量是唯一的,否则就会扯皮,并且很难仲裁。不同之处是编制定额项目首先考虑的是普遍适用性,而编制具体的清单项目就考虑该项目的适用性就可以,即较个性化。这就要求编制《计价规范》的项目划分时,必须是粗线条的,具体使用者可以有很大的空间去扩充,即增加列项,所以《计价规范》的每个项目下都可以进行999项扩充。回到“桩”的问题上,预制混凝土桩,如果根据设计图纸按“根”计算数量,甲乙两方会计算不同的数量吗?结论是不会,那末就可以使用“根”作为单位来计算数量。这和门窗按“樘”计算有相同的意思,接下来就是要根据《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对“根”进行准确的描述,使得投标人能够清楚综合单价所应该包括的内容和范围。“混凝土灌注桩”有两个计量单位的选择同样也是由于上述编制原则所决定的。的确,在工程承包市场上,灌注桩承包商按“m3”作为计量单位报价的很多,有的是按图示尺寸,有的是按实际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包括了大于图示桩直径部分的“充盈量”。由招标人来编制该工程数量时,显然按图示尺寸计算(可以是根或者米)更符合上述原则,而大于图示尺寸的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折算到综合单价中。
3. 在市场化趋势越来越大的今天,投资人将平整场地的工作交给承包商而不自己来做有什么风险吗?更何况原来的概预算就有“平整场地”的项目。在我看来,非但没有风险,而且对项目更有利。那末招标人在编制清单的平整场地项目时就要有一个计算规则作为依据,使得投标人根据同样的计算规则计算综合单价。而这样的计算规则应该是不容易被误解或曲解的。
4. 项目划分的粗细,这在当时编制时就是突出考虑,也是讨论较多的内容之一,站在不同角度就能得出不同结论,还是先放到实践中检验为好。本规范的确是一个“接轨”的规范,经过一段实践后会更加符合国际普遍做法。因为编制该规范的目的是要原来仅仅熟悉概预算的人使用的,这就决定了不能照搬国外的那一套。那样虽然省事,但实践证明:行之无效,而且反对声高。本规范是否能引导我国的造价管理走向国际化还要实践来证明,但毕竟迈出了这至关重要的一步,而且具有可操作性,这本身就值得高兴。
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潍坊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尤其是一些重负项目更是如此。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专家回复: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文本是一个整体,认识到这一点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该整体是靠合同的解释顺序联系的。 话说回来,其实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待中标后再谈,对他也同样是一种风险,因为工程不能很快开工。另外,他可能要冒找第二名来谈的风险,而第二名多数情况报价比第一名还高。还有一种风险就是当承包商意识到自己可能亏本时就会向招标人转移风险,包括偷工减料和增加索赔,这无疑给业主自己和工程带来麻烦。所以一般的情况是业主将完整的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放在一起,要求投标人完全响应,尽管可能得到的报价会高于预期,但合同可以被所有人很准确的理解和履行,其实这对业主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违反招标法的情况随处可见(我看未必),这说明招标法也有需要修改以适应形势的地方。
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专家回复:
零星工作项目中的工料机列项与计量,要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设计质量的优劣以及工程设计的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数量。一般以人工计量为基础,按人工消耗总量的1%取值即可。材料消耗主要是辅助材料消耗,按不同专业工人消耗材料类别列项。按工人日消耗量计入。机械消耗列项和计量,除了参考人工消耗因素外,还要参考本单位工程机械消耗的种类列项,可按本单位工程机械消耗总量的1%取值。
您好:在有些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许多咨询代理单位在编制清单时,往往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许多问题留待结算中了,即然国家要统一工程量清单,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专家回复:
我们把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因各种原因不能确定的工程量称为“暂定工程数量”。这主要是由于编制当时无法从图纸中获得有关数据,而工程施工过程中又必然发生这些数量。为了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的讨价还价的成本,另外投资人也需要一个较完整的投资总额作为控制基础,所以就产生了“暂定数量”。该数量的最后确定是根据有关施工图纸,但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图纸经常变更,再加上施工过程中人手也有限,所以一般暂定数量的确认就放到结算时再计算了。国家要统一的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2.2条款所要求的“四统一”(统一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具体的问题由地方造价管理部门去规范。
把工程费用分成实体工程费用和施工措施费用两类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建筑单位会遇到什么不适应的问题和矛盾?
专家回复:
为了说清楚问题,需要应说明一个概念: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把工程费用分成的两部分,简单说是“实体工程费用”和“非实体费用”。实体工程费用就是从图纸中可以拿到数据,依据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成工程数量的部分,我们也称为“图纸数量”,这就可以解释“基础土方”为什么是实体工程费用的一部分。而不能从图纸上获得数量,或者依据图纸和计算规则不能编制出唯一工程数量的部分,我们称为“措施项目费”,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与基础土方有联系的“护坡”属于措施项目。可见,其后一部分不仅仅是我们在概预算阶段理解的“施工措施费”,包括的内容要更多一些。
回答你的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在编制措施项目费时比原来做概预算时要更多一些(注意,该措施项目费,比我们以前概预算时理解的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要多)。也就是说,措施费要想报的具有竞争力,就不能象以前那样只乘以一个政府规定的系数就可以了,而要对该项费用进行仔细的核算。这就需要报价人员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才能胜任。
工程内容的作用是什么,由谁来编制?谢谢!
专家回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内容”与定额中的“工作内容”相仿,是供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时考虑的一个基本范围。如果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扩大限定范围的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清单项目中说明,以便投标人报价更准确,也减少双方今后的扯皮。另外,如果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工程内容也可作为单价分别列项的依据。基本的工程内容,国家已经在《计价规范》中列出,无需谁再编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该单价规定的范围,可以在招标文件或清单项目中说明。
清单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清单能取代预算吗?
专家回复:
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表现的是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清单计价表现的是社会先进消耗水平。清单计价取代施工图预算,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趣势。
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是体现竞争的有效良方。我有一问,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应如何计价?
专家回复:
这要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相关清单项目的后面自己进行列项补充,否则视为包括在其他单价内,并总价包死;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在规定的答疑会议前,用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列明清单中有哪些项目漏了。招标人核实后,如果属实,则在开标前几天通知每一个投标人增加该项目;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凡是清单漏项,都将作为变更项目处理。所以方法并不一样,但上述三种方法,对于投标人来说是风险越来越小,这样确定最后总价时也考虑的不一样。
工程量清单的应用是否有待市场的规范运作。
专家回复:
工程量清单的确是市场化的产物,因为它更需要法律而不是行政的支持。但我们也不能等到周围的环境完全市场化了再推出清单计价模式。市场化需要我们在推进工程量清单的进程中去完善,在投资多元化的今天尤其如此。
<规范>的清单工作内容没有跳出现行的国家定额,建议详细列出每一项的工作内容.事实上,工作内容界定不清是实际操作中最容易扯皮的问题
专家回复:
计价规范给出的工程内容供参考使用,清单编制人要根据拟建工程实况自行列项。
此计价办法,必须建立在工程量计算准确的前提下,但是目前编制单位良莠不齐,根本做不到公平竞争,加之地方监管不利,要想得到贯彻,任务何等艰巨。非实物竞争费,国家必须予以界定和明确,以限制那些自以为是的领导意志。
专家回复:
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当然是越准确越好,项目的漏项越少越好。但要做到这一点,有两种方式:一是市场的方法。创造一个编制质量高的咨询公司将受到市场的欢迎的环境,同时市场也将淘汰编制质量差的编制单位,包括咨询公司或业主自己的编制机构。二是行政的方法。地方政府加强监管。且不说监管的成本很高,而且随着投资多元化,放松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反而是个方向。政府工程采取项目法人制投资控制效果也比地方监管要好一些。
与概预算重大区别是,工程数量由招标人提供,它的好处是用工程数量这把尺子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衡量,谁的综合单价或者分部分项汇总价最合理是显而易见。但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无法也不需要他确定非实体竞争费用的内容,只要列项,由投标人竞争后就可以从多个报价中中获得最合理的费用。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国家对此进行界定和明确的管理成本太高。提问中“自以为是的领导意志”不知所指,还望赐教。
请问:预备费与工程造价的关系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专家回复:
预留金是业主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是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预留金的使用量取决于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工程设计的成熟程度。一般不会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0%。
1.材料的消耗量(单价)以谁发布的为准:国家、地方、企业?2.评标办法(最低价、合理价、参考标底等)的选择?3.清单编制的时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谁编合适?。。。。
专家回复:
1)材料的消耗量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消耗量作为报价的依据,也可以选择消耗量较小的定额作为依据。一般地说,地方政府或者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否则对使用多个投标人使用各种消耗量的报价作出的评价不一定准确。2)评标办法也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评标规定。3)清单可以在任何时机进行编制,只是越到施工图阶段,编制的越细,这要看业主是看重开工时间还是投资准确性。如果招标人有时间的话还是招标人编制或者请咨询公司编制更好,因为工程数量是唯一的,就可以去衡量所有投标人的综合单价的报价高低,而不仅仅比较总价,这对于确定今后变更项目的价格有好处。
1.附录D市政工程040101001挖一般土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按设计图示开挖线体积计算。是否可以理解为:如设计图纸以道路横断面计算道路土方,是否可以认为图纸所示的横断面挖方(或填方)即为清单工程量。(设计图示含放坡)2.规范对于市政工程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规定不很合理。如果现有某道路路幅宽小于7m,其道路部分的土石方按挖沟槽列清单?按什么构筑物的投影面积计算?不合理。其规范可否注明此规定不包括道路土石方工程。
不管是否设标底,至少参考价还是要的,以便业主对投资额心中有数,同时有利于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可自行或委托编制,而中介或业主不会有企业定额(因为他们不知道按什么方法和机械施工),只能参照建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定额(规范4。0。8说报价也可参照)所以这个平均消耗定额在现阶段还是少不了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平均消耗量,完成同样的工程内容消耗是不是一样的(我想是一样,只是价格不一样而已),为什么每个省(地区)有自己的定额,是不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什么不执行全国统一消耗(参考)定额,各省地区只是计价办法不一样二已。
专家回复:
我同意你的观点:在目前阶段,消耗量是少不了。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气候差异、施工习惯差异,平原和山区的情况差别更大,甚至有些工程部位名称的叫法都不一样,都会造成使用消耗量的多样性,对消耗量内容理解的多样性,所以地方根据全国的消耗量进行再编制是必然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只列了报价格式,如设标底,应该还有标底格式,规范中一句也没提它的格式(哪怕是说它可参照报价格式也可,只少封面不一样),同时我想说的个题外问题:开标时,宣布标底价的同时,应该宣布标底编制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否则经常出现建设单位自编标底压价现象,招投标法应该在这方面改进。
专家回复:
你的第一个问题,由于标底并不是公开招标和评标的必要文件,所以没有对它进行规范。许多业主(特别是使用清单报价的业主)要求的标底只是他自己参考,免得标底泄露,反而给他评标带来麻烦。 你的第二个问题,业主压价是一种正常的利益驱动,谁到市场上买东西都会讨价还价,如果自己买的同一件商品比别人买的价钱要高,心里肯定不舒服。所以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法治环境(例如履约保函制度),使得低报价的中标人要冒破产的风险,或者转到其他行业做一些更挣钱的工作,这样竞争者少了或者都不低报价了,建设单位也就无从压价了。否则宣布标底编制单位和造价工程师也解决不了压价的问题。
清单规范说综合单价要考虑风险因素,这指的是承包商的风险,包括自身的,也包括外界的(业主,监理,第三人,政策,自然等)因为是竞争性投标,一般是低价中标,连该计的管理费和利润都打折了,谁还敢考虑风险系数呢,这对承包商是不公平的,无非就是中国人多,搞施工的人太多,是业主的卖方市场,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对承包商极其不利,承包人为中标也只好答应,一个总价包干合同,在88年和93年两轮物价工资飞涨的情况下,谁玩得下去呀,所以我认为:除承包人自身风险外,其它风险均应由业主承担,这样才稍微公平一点,要不国家规定一个风险系数(按不同类别),在报价外强制执行(不含在综合单价中),保护处于劣势的承包商,要不业主规定报价无论包含多少内容,承包人也只敢报那么多,这样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也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这种保护只要不过分就不会起负面作用的。专家们,你说呢???
专家回复:
你说的办法我管它叫“行政解决办法”。我不知道是否管用,但我知道,在日益市场化的今天,该办法是逆潮流而动的。先不说国家能否规定出一个风险系数体系,就算规定了还要解决:1)给招商引资带来困难。因为投资人认为政策和法律风险是投资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因为它具有不可预测性。投资少了建筑市场还会景气吗?竞争岂不更激烈?2》外国建筑公司进行国内工程的施工时是否也要给他一个风险系数?给了,投资人就要多掏钱,如果是政府工程的话,这些投资不是政府举债就是我们纳税人的钱,你愿意吗?不给,国家就会作为颁布歧视政策成为被告。3》由于国家规定了一个对建筑承包商的风险保护,那末修桥梁的承包商呢?如果建筑行业普遍都给,导致该行业平均利润率大于其他行业,其他行业的人也会被吸引到这个行业中,竞争未必不比现在激烈。4》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该风险系数肯定是一个变数,谁来负责调节这个使用于全国的系数??????在市场化的今天,我敢说无人或机构有这样的能耐。还是在完善法律环境的条件下由市场调节更容易解决这样的问题。
请教专家一个问题:
010403001“基础梁”的“项目特征”是否应包括“垫层材料种类、厚度”?
专家回复:
你提的问题我做两方面的回答:1.《计价规范》中所列的项目特征是一些主要的特征,具体编制清单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自己的项目特征内容说明,目的是方便投标人报价。2.就你的问题,“基础梁”根据计算规则是按图示尺寸进行计算,如果基础梁的垫层没在图纸上表示,就需要报价人员根据规范、图纸、方案或标准图集将该部分内容的价格放入综合单价。这就要求报价人员懂得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否则可能会少组单价。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如何届定投标方是否低于成本价?
专家回复:
界定投标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可以操作的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投标人使用统一的消耗量定额进行套价,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还要说明:在评标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个投标人的报价项目的单价不合理地低于其他投标人地报价,则要求他提供该子目的单价计算表,看其是否有使用低于社会平均定额的消耗量或低于市场价格的理由。评标专家有权界定他是否低于成本价。
附录D.5.8规定的土方为什么要按附录A中相关项目编码,而不按附录D
专家回复:
附录D的市政的土方项目的特征、工程内容以及计算方法与建筑相同的项目列入建筑是考虑到尽可能保证代码所表示的内容的唯一性。在一个规范中如果有许多不同的代码所表示的内容一样不利于检索和再利用这些信息。在一个又有市政又有建筑的项目中也会产生同样的麻烦。
发生变更时按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后是否还应计取规费和税金,我觉得应该计
专家回复:
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发生变更时,按相关清单单价计算后还要计算规费和税金,因为综合单价里不包括这部分费用。但有些招标文件是要求将规费和税金放在综合单价内,这时发生了变更计价时就不能再记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