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包含有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往往对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屡屡发生索赔现象,如果不对风险范围进行有效的控制,会造成结算时的价格争议,甚至走向漫长的造价司法鉴定之路。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约定风险范围
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的是一种由发包人出具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对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的管理组织水平的技术能力,充分考虑市场和风险费用,根据投标竞争策略进行自主报价。
承包人在报价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管理费、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要在经济上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并考虑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后再确定投标价。
这就要求承包人改变过去依赖国家发布的定额状况,提高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水平,改善施工技术条件,注重市场信息的搜集和自身信息积累,考虑每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际与相应的风险范围,根据自身条件编制出自己的企业定额,从而完成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综合单价是确定不变的,而工程量的结算是以实际发生的量结算。即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里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费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我国综合单价不是真正意义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不包括在综合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
“08规范”4.1.9条规定: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往往大多数项目未明确风险范围,导致价格争议频频发生。例如:自治区某重点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14.5万平米,建安投资约6.3亿元,主体结构为钢结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结合投标人管理技术水平,施工方案等自主报价,综合单价中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该项目合同工期为2008年6月至2010年10月,在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尤其是钢材价格波动非常大,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费用如何分担问题成为了该项目施工全过程的主要矛盾,导致工期延误,管理费、人工费、措施费的索赔接连不断,由于风险费用范围约定不明确,承发包双方争议从开工一直持续到竣工,对施工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约定风险费用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费用承担范围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一是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进行控制。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主要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是在全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6%以内的主要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在幅度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由承包人承担,超出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二是对主要建筑材料的范围进行控制。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是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为避免争议,在对风险费用范围进行控制的同时,还应对调整办法加以控制,调整办法可按以下原则控制。
1.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承包人承担3%的价格风险,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下的各类材料),承包人承担6%的价格风险,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承担价格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确定)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确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基准(缺信息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信息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信息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风险费用的范围进行明确后,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再进行相应的明确,在施工中处理风险费用索赔就会有据可依,可以避免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能够有效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5]《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