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3年我国建筑工程实行定额计价模式,我省使用的计价模式为《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实现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我国03推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年在03年的基础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规范。但是由于我们使用清单的时间较短,因此在使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不断提高对清单计价的掌握,我们采取了一些对应的措施以弥补清单结算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原因;对策
0 引言
2003年推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一次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地位,标志建筑工程计价模式一个崭新阶段的开始。2008年我国推出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规范,08规范是在03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工程量清单计价,改变了以往“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计价模式,使各个投标单位仅限于价格的竞争。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结算时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乘以中标时综合单价。
笔者从事工程结算审计十年有余,审计了多个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时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浅析,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 工程量清单结算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1.1 工程量清单的列项和描述不清晰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清单“五统一”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编制清单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执行《山东省土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等。
结算时清单列项不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列项,有些工程项目多列或者少列清单项,工程清单描述不准确,导致投标单位的错误报价,结算时对工程清单单价的有歧义。例如:XX小区住宅楼清单工程,地面面砖分项,项目描述时应说明面砖的种类、规格、结合层的材料种类,编制清单时没有描述结合层的种类,投标单位面砖的综合单价中没有包含找平层,导致综合单价偏低,结算时引起发承包双方的争议。
1.2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设计图纸差异很大 工程量清单计价遵循“量价分离”原则,这也体现了招投标人风险自担的特点。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由此承担项和量的风险;投标人自主报价而承担价的风险。因此,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清单不用给出准确工程量,只要列相和描述没有问题就足以。但是即便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相差太大也会导致业主损失,甚至导致索赔和争议的发生。如:面对错误的工程量,承包人一旦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就会造成发包方损失,而自己获得超额利润。这样就会在结算时导致争议或索赔的发生。
1.3 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格异常变动存在的问题 材料价格是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争议最多的问题。材料价格一般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幅度为5%,如果施工时同期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负5%之内,结算时清单综合单价不调整。而有的承包单位,在投标时违规调整计价定额材料的消耗量,施工时材料价格超出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造成发承包双方计算时,在综合单价引起很大的争议。
例如:有个项目招标时,某项的主要材料基准价为75.00元,中标人将该项的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0.7,按照52.5元计算的综合清单单价。
施工期当地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为150.00元,该价格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结算时,承包人承认投标组价失误,承认违规变更定额消耗量是错误的,要求按定额消耗量标准进行结算,即: 材料单价调整额:150.00-52.5*1.05=94.88元
结算综合单价:100.00+94.88=194.88元
显然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认可。
材料单价的市场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结算较为复杂,争议最多,我认为在不涉及人工费、施工机械费、综合费的情况,合理的调整方法为:材料单价调整额:150.00-75*1.05=71.25元。
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为:100.00+71.25=171.25元。
在出现投标人违规变动定额消耗量组成综合单价时,应坚持投标书综合单价的计价结算的基础。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应采用投标综合单价+材料单价的调整方式,不宜采用重新组成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
1.4 清单结算时施工合同的不完善存在的问题 施工合同是工程量清单结算的主要依据,但是由于目前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导致结算时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4.1 工程施工及计价范围不明确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专业多,各工种之间既独立又相互交叉配合,因此,一个项目多由几个施工单位承包,如果对施工以及计价范围约定不明确,就会造成结算时各施工单位之间互相扯皮。
1.4.2 选择计价方式不适合 实行清单计价的工程,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不具备约束力,只要求报价格式,因此,清单误差由承包人承担;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一般具有合同约束力,因此,清单误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选用的合同计价方式不同,后期就可能产生不易解决的结算纠纷。
1.4.3 风险约定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不明确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占据主动位置,因此,很多条款倾向业务利益,对于原材料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不作约定甚至要求完全由承办商承担并在结算时不做调整。例如:德州**小区工程,当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固定总价包死,施工期间钢材的价格比投标时价格上涨15%,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调整综合单价,发包方以合同无约定为由,不予调整,结果造成工程停工。最后协商发包方给予承包方调整了5%,承包方最终还是赔钱了,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1.4.4 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文本不配套,相关约定缺乏指导性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采用1999年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没有现成适合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文本。按照《计价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未明确,这将为中标后“重新核算工程量”打开了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利益。因此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2 工程量清单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1 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准确,列项不规范,清单工程量误差过大的主要原因有:
2.1.1 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一般由建设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代编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良莠不齐,由于造价从业人员不能透彻理解《计价规范》或施工经验不足等,就会导致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加强造价员的职业考试并持证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造价知识以及《计价规范》定额和合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1.2 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果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严重失误时,即便对建设方造成了不利的损失,不但不对其做出相应处罚,也不影响其后续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随意编制清单的行为。因此,为了规范和引导工程造价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并弥补监督的缺失,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规范;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检查表扬鼓励先进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给予相应惩罚等。
2.2 施工合同在结算中出现的问题:施工计价不明确,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合适,风险幅度等条款约定明确,施工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
2.2.1 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的学习与培训,增加合同签订的严肃性。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管理。签订合同时,专用条款一定要细致,特别是合同的计价方式、变更、现场签证的调整方式一定要明确。
2.2.2 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示范文本,以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引导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②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③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④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⑤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⑥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⑦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⑧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⑨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
2.2.3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不仅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更是贯彻法律法规以及清单计价的基础和手段,最终防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背离或不执行相关规定而造成结算争议。
3 总结
虽然2008《计价规范》完善了03《计价规范》,但是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造价管理部分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在使用清单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不断的对《计价规范》进行完善和修订,以减少结算时纠纷的发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通过不断积累清单计价的管理经验,相信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以早日与国际工程计价模式接轨。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J].德州工程造价信息,2011(3):4-22.
[2]山东省建设造价管理办法[J].德州工程造价信息,2012(3):2-8.
[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03规范[M].中国计划版社,2003.
[4]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08规范[M].中国计划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