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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契约性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摘 要: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必定存在着各种矛盾与纠纷,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纠纷则值得我们去研究。本文对工程价款的契约性形成的原因,工程价款的契约性的特点及表现形式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充分论证了正确认识和运用工程价款的契约性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价款结算矛盾,同时对于正确解决这类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工程价款;契约性;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工程造价的多少是相关契约中甲、乙双方最关注的内容,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其立场也就不同,对同一笔工程价款的理解与认识自然也不同,这就是工程价款的二重性。正因如此,甲、乙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追求从根本上是矛盾的:甲方追求少花钱多办事,乙追求多赚钱少干事。因此,甲、乙双方在工程价款上产生矛盾和纠纷是必然的、正常的,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则是我们应当研究的。而充分认识与正确运用工程价款的契约性特点对这类纠纷处理有极大帮助。 

  一、工程价款的契约性研究 

  1. 工程价款具有契约性的原因 

  在工程建设中,所有工程价款最初都是由甲、乙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尽管有少量特殊工程价款是由“随口价”确定的,从法律上讲这类价款也是由合同约定的,只不过它的形式不是书面的而是口头的。因此,可用下面公式表示: 

  工程价款 =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款项 

  由于工程造价的最初形成是由于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而合同的根本属性是契约性,因此,工程价款的本质是契约价格。 

  2. 工程价款具有契约性的特点 

  工程价款具有契约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工程价款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由于合同价款是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的合法程序形成的,最后又经过双方谈判协商的成果,是甲、乙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一致表达,它表明甲、乙双方都一致认可这个价款所包含的利益和风险,一致愿意享有此工程价款的利益也愿意承担其可预见的风险,没有利益和风险认识上的误会和不一致性,一致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各自的经济风险。 

  一致性还表现在双方对工程价款数量认识的一致性,以及对价款所包含内容的一致性,这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只同意工程价款的多少,而不一致认可工程价款所包含的内容。 

  (2)工程价款的高低是甲、乙双方自愿意识的反映 

  由于工程价款是双方按一定的条件约定的,而工程在将来的施工中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工程价款客观上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甲、乙双方协商范围内,它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以内,这类风险通常是指一个有经验的投资人(承包商)应当可预见的风险,如一般的气候条件变化等。另一类风险则是超出甲、乙双方协商范围外的,主要是指极端自然候条件变化等,对于这一类风险费用,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之内。 

  由于工程价款是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而形成的,是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进行的,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意愿的约束或强迫。因此,双方最终形成的工程价款是各自平等自愿的表达,自愿性表明甲、乙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认同,愿意承担工程施工中可预见的价款波动的风险,不得以各种借口来转嫁工程价款的风险。 

  (3)工程价款的变动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由于工程价款具有契约性,它客观上要求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并执行。同时也表明,当实际情况与事先约定的条件不同时,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也要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一方以各种不同的理由为借口擅自改变工程价款或拒绝执行原工程价款,这是对契约性的严重违背。对工程实践中产生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首先本着双方协商一致的精神去处理,尽可能在合约范围内解决问题,这才是契约性的具体体现。 

  二、工程价款契约性的表现形式 

  工程价款契约性在工程实践中主要用如下几种形式来体现: 

  1. 工程价款的时效性表明契约的时间要求 

  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对价款数量有准确表达外,还要对形成价款的时间有准确的定义,它表明合同价款是按什么时间的价格计算出来的,其有效时间为多长,超过出这段时间后如有变化该如何进行调整,因此,工程价款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它界定了有效时间的起止点。 

  2. 工程价款所包含的内容是契约约束的对象 

  在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一定附有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否则,这份合同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施工合同。我国现阶段的绝大多数施工合同是按照或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和要求来起草并签定的,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后的附录就含有工程内容的清单。这些工程内容钱的表现形式就是工程价款。如果工程价款不包含应完成的工程其他内容,在合同中一定会明确指出。因此,绝大多数施工合同的工作内容是用工程价款明细表的形式表达的,合同的工作内容与价款的内容是一致的,可以用下面公式表明二者的关系: 

  工程价款 = 合同内容的货币 

  合同所约束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的实物,甲乙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是围绕着工程价款而展开的。 

  3. 工程价款的适用条件是契约条件的反应 

  任何契约的履行都是有条件的,施工合同也不例外,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条件的约定,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其中关于工程价款成立、组成及结算条件的约定,是合同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它表明工程价款在什么条件下成立,由什么组成,按什么条件结算及支付,构成了契约条件的重要内容,是契约条件的具体体现,它直接表明了工程价款成立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款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成为一个空洞的数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工程实际条件与原约束条件不一致时的,双方应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而不能保持原状不变。 

  三、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处理   1. 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主要类别及原因 

  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按结算的先后顺序分主要有以下三种: 

  (1)工程预付款结算纠纷 

  由于施工合同中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条件及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由于一方或双方因突发的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对应的义务。这类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甲方没能按时按量地支付工程预付款,另一种是乙方没有提供必要的担保而延迟付款。 

  (2)工程进度款结算的纠纷 

  这类结算纠纷有很多种,如不按时结算,不按时支付等,但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不按时足额支付,另一类是关于变更、索赔价款的结算矛盾。 

  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甲方一时资金困难;甲乙双方对已完合格工程的认定有歧义;乙方的一些不当行为等。引起变更、索赔价款矛盾的原因主要有:变更事项不明确,又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变更、索赔价款的确定方式、方法有歧义;对索赔事项的认定有疑问等。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纠纷 

  由于工程竣工结算是甲乙双方的最后博弈,是确定工程真实价款的过程,因此大量的建设过程中积存下的问题都要在此时解决,自然就形成了工程价款纠纷最多、最尖锐的阶段。其主要表现有: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认识上的不同而引起的,如对材料价款约定有不同看法;对工程实施中变更确认有异议,如对工程量的计量,价款的认定有差异;对于工程索赔的内容及价款有分歧,如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处罚;对于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价款的改变认识上有不同,如由于政策的变化造成材料价格的波动等。 

  2.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的方式及原则 

  (1) 纠纷处理方式 

  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对于上述三类常见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调解、协商、仲裁或诉讼。实际工程中主要运用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而仲裁或诉讼则是在前两种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不得不采取的办法。 

  (2) 纠纷处理的原则 

  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论使用上述那种方式来解决工程价款纠纷,都要应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合同至上的原则。任何类型的价款纠纷,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处理时按合同约定进行。如是否对单价进行调整,如果合同明确确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单价不得进行调整,除非双方重新约定。 

  二是协商一致原则。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价款纠纷处理应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对纠纷事件进行充分协商,各自表明自己的观点,同时也静心倾听对方的诉求,最后协商一致,这是大数价款纠纷处理的方式,它既不伤害双方的核心利益,又维护了双方的感情。 

  三是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在处理价款纠纷中,甲乙双方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为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而努力。不应为了已方的利益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向,最终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这是与合同精神相违背的。 

  (3)工程价款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契约精神的反映 

  上述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工程价款契约性特点: 

  合同至上原则,从本质上界定了价款纠纷属于契约纠纷,处理方式自然只能按契约的约定进行。协商一致原则是合同至上原则的延伸,因为协议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新协议只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修改,它构成合同的新内容。这一原则进一步表明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的根本出发点是契约。诚实守信是任何契约成立的基础,是构成有效契约的保证,它不单是处理价款纠纷的基本条件,更是契约合法有效的前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目的,是要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而不是追求合同的不正常中止。因此,这一原则从本质上表明工程价款的契约性。只有全面履行了合同的内容,才可能获得工程价款。 

  四、认清工程价款的契约性,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发生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实践证明,任何形式的价款纠纷处理,首先是按合同契约的条件进行,然后才考虑其他因素。为此,我们在工程实践中,为了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拟定合同时,其内容应尽量详实,对将来可能产生纠纷的内容都在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这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为将来可能的纠纷处理提供了方案。 

  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契约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全面认真地履行,不能只干对自己有利的事,回避对已方不利的事,这是严重违反契约精神的,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契约条件。有时某一些纠纷的处理可能对已方不利,但仍然按契约的要求履行,对方基于你诚实守信的精神,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会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弥补。不要用短视的方式处理眼前利益。 

  第四,用契约精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原因是对方严重违反契约精神,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要大胆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中,优先使用契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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